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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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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区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户)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居住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劳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的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的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M2/ha)。 28住宅面积净密度

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M2)与住宅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各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就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6 60~7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2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多层 16~21 16~22 16~25

居住区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小区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组团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第户3.5人计算(四)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附录A第A.0.1条规定。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统表5

方位 1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住宅侧面问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4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⑵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6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6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⑵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7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表7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1.10 1.20 1.30 多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层 3.50 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五)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八大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8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各地应按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⑵本附录A第A.0.6条和表8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总指标; 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⑷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⑸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⑹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⑺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占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⑻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表8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 2065~4680 1176~2102 1282~3334 363~854 502~1070 (2165~3620) (2655~5450) (1546~2682) (1682~4084) (704-1354) (882~1590)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60~80 100~190 20~80 40~190 6~20 12~40

(含医院) (160~280) (260~360) 其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一)居住区分区控制规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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