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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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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

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 加快高技能人才队 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 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铁劳卫 [2004]129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 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根据《国家职 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 报条件的人员, 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 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考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从具有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 高级技师考评、 聘任及管 理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 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 ,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 职业(工种) ,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 师的职业(工种) ,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国家 职业标准》 尚未完全颁布之前, 技师、 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 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 批准, 路局受铁 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

第六条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 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 凡具备 《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申报条件者, 可以正 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在《国家职业标准》 尚未颁布之前, 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 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 (工种 )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且从事本职业 (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 (高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 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

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 要求;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6.具备高超 (独特 )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 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 在复杂设备的安装、 调整、 检修, 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 一年内, 未发生过行车、 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二 ) 高级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自授聘为技师之日起,担任技师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 2.具有

本专业 (工种 )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高超技艺 及综合操作能力,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 (工种 )知识及“四新”知 识;

3.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

(工种 )高难度技艺

及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 在学习、 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 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4.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 及以上责任事故;

5.能够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等,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 技师的能力;

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和实际 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 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 经路局审核同意后, 三年内 免于职业技能鉴定, 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 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 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 原分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的主要研制人员。

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 经过铁路局备案的原分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

3 名 (或在 1 名)。

(或

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 由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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