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5.6.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定的允许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6.2 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铜管、薄壁不锈钢管、塑料热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等。
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热水管。
5.6.3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5.6.4 上行下给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下行上给式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系统最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5.6.5 当下行上给式系统设有循环管道时,其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约0.5m)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道与各立管连接。
5.6.6 热水系统上各类阀门的材质及阀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3.4.5条、第3.4.7条、第3.4.9条、第3.4.10条的规定。
5.6.7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装设阀门:
1 与配水、回水干管连接的分干管; 2 配水立管和回水立管; 3 从立管接出的支管;
4 室内热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的起端;
5 与水加热设备、水处理设备及温度、压力等控制阀件连接处的管段上按其安装要求配置阀门。
5. 6.8 热水管网上在下列管段上,应装止回阀: 1 水加热器或贮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注:当水加热器或贮水罐的冷水供水管上安装倒流防止器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机械循环的第二循环系统回水管; 3 冷热水混水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5.6.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有无贮热调节容积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
5.6.10 水加热设备的上部、热媒进出口管上、贮热水罐和冷热水混合器上应装温度计、压力表;热水循环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热水箱应装温度计、水位计;压力容器设备应装安全阀,安全阀的接管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泄水管应引至安全处且在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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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 当需计量热水总用水量时,可在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装冷水表,对成组和个别用水点可在专供支管上装设热水水表。有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应装设分户热水水表。水表的选型、计算及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17条~第3.4.19条的规定。
5.6.12 热水横管的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5.6.13 塑料热水管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宜布置在不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5.6.14 热水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设备、贮水器、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
5. 6. 15 热水管穿越建筑物墙壁、楼板和基础处应加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墙时应加防水套管。
5. 6. 16 热水管道的敷设还应按本规范第3.5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5.6.17 用蒸汽作热媒间接加热的水加热器、开水器的凝结水回水管上应每台设备设疏水器,当水加热器的换热能确保凝结水回水温度小于等于80℃时,可不装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处、蒸汽管下凹处的下部宜设疏水器。
5.6.18 疏水器口径应经计算确定,其前应装过滤器,其旁不宜附设旁通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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