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项目:无;一般项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
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
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制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资%资本金 货币金额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比 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
(一) 生产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 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
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 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2)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董事姓名: (三) 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