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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
时间:2014-03-03 | 作者:曹伟钊 | 浏览:229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 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 全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 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 全面的规定。具体亮点如下:
1、 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七日“后悔权“。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 25 条第1、第2款,《消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例外情况。广大消 费者需要注意的是,七日“后悔权”只是适用于网诺、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 购物方式,而且是在购物后的七日内(该七日的期限,按照目前的通说,如果最 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规定了网诺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在《消法》第 44条,网络交 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 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 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经消 费者同意;
4、 扩大了产品召回的范围。在以往的规定中,召回制度只是使用于汽车、 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现在《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 品或者服务; 5、 打击经营者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 26条,经营者 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 不得 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
卡余额不退等。网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
&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 23条第3款,但消 费者应当
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 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并且是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和产生争议。上述瑕疵的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 ;
7、 加大了消费欺诈赔偿的力度。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五十五条,从以 往“退一赔一”增加至“退一赔三”, 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 丿元。 8、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 权益的情况,作出相应规制。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 45条,一是强化虚假广 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 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 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 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 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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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新消法实施后,将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群体 投诉的消
费者可寻求消协更多的帮助。 届时,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 益诉讼,替所有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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