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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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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公司及船舶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年度审核(公司); (三)中间审核(船舶); (四)换证审核; (五)跟踪审核(公司); (六)附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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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和/或对船舶登记有管辖权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八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法人授权的独立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连续运行3个月。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主管机关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 4.船舶必须配备中国籍船员。 第九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四)公司营业执照、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等级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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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六)如是非独立法人的应有法人授权书;

(七)公司如拥有过经营外国籍船舶的,应有外国主管机关的委托证明。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

行核预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盖性和符合性;

(二)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访问:

(三)收集公司和船舶自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管理信息。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十二条 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现场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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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

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中作为代表船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在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十五条 获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

于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节 年度审核和签注

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并应满足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将不再安排对

公司的年度审核,“符合证明”在该年周年日3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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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

(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年度签注的,公司“符合证明”失效。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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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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