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渣土运输管控力度,规范渣土运输秩序,维护市容市貌,防止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运输车,是指车辆用途为运送土方、沙石、建筑垃圾等建筑材料的卡车。
本办法所称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管理、渣土运输公司集中考核、工地出入口及渣土运输扬尘监督管理、渣土运输工地处置条件的审核、渣土运输公司日常考核工作。
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和新能源纯电动运输车运营资质审批、标准和技术的制定,区市场监督部门统一发布标准。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新上户渣土运输车新能源化拟定上牌标准。
由区财政局拟定燃油渣土车提前报废、纯电动渣土车新置适当奖励或补贴政策。
由区发改委、区国土资源局对新能源纯电动渣土车提高必要场地充电区域场站规划。
第六条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运输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并抄送区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企业自有符合密闭要求与其承运能力相符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况良好,配备冲洗设备;
(四)渣土运输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和停放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
(二)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自动卸载装置,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
(三)安装限速装置、安装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识,且车身颜色醒目统一。
(五)尾气排放必须满足先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区公安交管部门的规定范围。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一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将其从本区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上除名并予以公布,该企业退出本区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营运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五)破坏限高设施的。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三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核准。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提交渣土处置申请材料。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运输时间、种类、数量、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达标出具书面意见,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围墙围挡、出入口硬化、冲洗平台设置、保洁措施方案等。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材料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七)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运力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并对配备纯电动新能源渣土车辆的企业优先考虑,逐步提高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