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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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其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和房地产估价师名 2 / 4
录。
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或通过抽签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第五条 按照《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的规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信用评价意见,定期实施考核。
第六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提交了鉴定申请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和房屋装饰装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等进行复核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充实技术力量。
第七条 征收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确定项目候选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协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组织协商前,应当组织候选征收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宣传,时间不少于2日。 3 / 4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少于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
选定或确定1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选定或确定2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2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工作的,应当确定其中一家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估价范围,告知被征收人。其征收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沟通,统一标准,分别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共同出具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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