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外埠进庆的投标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接受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大庆本地投标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履约保证金现金三种方式。
16.2.1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到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建设银行市直支行1、2号窗口交纳,收款单位是“大庆市财政局”,然后持现金进账单到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易中心换取市财政局投标保证金专用收据。
16.2.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和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需持保函或担保在开标前到开标现场招标人的负责人处签字验收,然后到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易中心换取收据。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招标人应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符合规定的应签收。
16.2.3投标担保由评标专家进行确认,因金额等项不合格视为未提供合格担保,因此造成废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16.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3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及严重违反评标现场纪律等违法行为的。
16.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在在建的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否则废标。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予返还。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目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7.2款的规定。
17.2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商务标内的投标函、投标承诺及商务标报价部分均应加盖 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按废标处理。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人应将纸质的资格审查文件、标函投标文件、纸质的商务标文件、纸质的技术标文件均分别密封,电子商务标书(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和电子技术标书(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共同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然后将上述密封袋共同密封在一个密封
袋里。证件原件及证件明细表单独密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在开标时一并提交。在评标时,不允许对证件原件进行增补或撤出。评标过程中撤出证件原件等,视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注:1.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在开标后不得更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但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电子光盘的备份盘,密封并标注“备份”光盘,在提交的光盘无法打开的情况下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方可使用备份光盘。
19.1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 19.1.1 写明招标人名称;
19.1.2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9.1.3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 工程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2在电子光盘表面均应标明“商务标”、“技术标”,投标人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等。
19.3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 代理人名章。
19.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
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 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招标文件费用 0 元人民币。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 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 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