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初级工低门坎准入;对于申报中级工的在职工人考核,要以其实际工作岗位的内容为主,进行考核,力求避免培训、考核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对于在企业作出贡献、有特招绝艺的在职职工,经企业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工考核;用人单位要积极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要会同用人单位、考评员认真做好考核方案的审定,严格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内容,
认真做好培训和考核鉴定的各项工作。
2、突出实际能力,构建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要突破比例、年龄、资历、身份界限,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在生产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
定。
(1)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工种的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
只考实际操作。
(2)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的高级工职业技
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3)对于初中以上毕业文凭的在职工人,从事本工种达4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推荐,可以允许其直接参加中级工职业
技能鉴定。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广泛发动行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社会各类人员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倡导尊重人才、崇尚技能,营造“技术工人是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我市组队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对获得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晋升一级(最高达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使技能
竞赛成为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积极性的有效手段,
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提高待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1、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机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厦门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
员会”,负责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对有高超技艺和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200-500元;对在单位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状元、能手称号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一
次性奖金5000-10000元。
2、广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以及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的政策。企业可将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坚和技术改造中创造的经济效益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将技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增加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企业要落实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的政策。提高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市高级技工学校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普高毕业生进入该校培训学习,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毕业后,在我
市享受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通。
3、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和社会保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市、区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掌握和预测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工种,及时与外地有关部门、技工学校、职业院校联系,实行整体、定单式地引进我市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同时,要进
一步探索落户政策,在做好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上,还需对企业急需、已来厦工作满三年且取得我市核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允许其就地入户。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各类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将技能津贴纳入缴费基数,并注重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转问题。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可全部划转到流入地。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企业发展确有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最长延期五年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
(四)增加投入,保障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需求。 1、积极筹建中国(厦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项目,以及厦门列为国家高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