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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税业务解决方案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工薪所得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应税工薪所得: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薪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薪所得性质: 工薪所得为“任职受雇”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即工作受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他人管理。

(3)工薪所得来源地: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2、工薪所得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法定离退休工资:法定离退休工资免税。内退人员在其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征税。

(2)非工资性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标准支付,与任职或受雇工作无关的各种津贴、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出差津贴、误餐补贴等,免税。超标准的非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支付单位自定名目和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要征税。

职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合并计税。

一般来说,合并计税是由于在一个薪资期间(月)内工资薪金多次发放,从而导致需要合并计税。对于合并计税,最直接的方式是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累加,然后匹配税率表,进行代扣税或代缴税,当然也可以按发放次数累进扣税,即发放一次,扣税一次,每次发放时,合并上一次的扣税基数,进行合并计税,然后再减去上一次已扣税数。

合并计税业务解决方案

在HR系统中,合并计税业务是通过合并计税组来实现的,即将需要进行合并计税的薪资类别进行合并计税组的设置。

合并计税类别:即合并计税组,在已有薪资类别中选取要进行合并计税的类别,选定后保存,则处于合并计税组的薪资类别将在薪资发放时进行合并计税,但对计税顺序不作控制,由发放时的操作顺序依次合并。 实现方式如下:首先在合并计税类别节点设立合并计税组,选取加入合并计税的各薪资类别,建议应将扣税方式、适用税率表相同的各类别作合并;之后在薪资发放节点,只要是作为合并计税组成员的薪资类别,则重计算时不计税,在发放时计税,计税时由系统查找组内其他已执行过发放的薪资类别,取其应税基数及代扣税,分别按人合并到当前要发放的薪资类别中,算出其合并后的计税基数,据以计算应交税,再将该应交税扣除各已发放的薪资类别已扣缴的应交税金,作为当前类别的应扣税金额,其他各已发放的薪资类别已扣缴的应交税则在当前类别的已交税中反映。

案例呈现:

设置合并计税类别

税率表

薪资发放(“一级公司工资表”发放)

如下图所示,“一级公司工资表”类别发放,本次扣税基数、本次扣税

为本次工资发放的扣税基数和代扣税。 本次扣税基数=所有扣税项目之和=12000;

本次扣税=(本次扣税基数 - 费用扣除额)* 适用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12000-5000)*10%-210=490

薪资发放(“月工资”发放)

如下图所示,“月工资”类别计算后,系统自动按人合并工资类别中的

已扣税基数,即“月工资”类别中的本次扣税基数=本次扣税基数计算(“月工资”类别扣税基数+已扣税基数(“一级公司工资表”类别扣税基数),“月

工资”类别中的本次代扣税=((本次扣税基数 - 费用扣除额)* 适用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扣税基数。 以人员2018071800为例:

已扣税=一级公司工资表上的本次扣税金额=490; 已扣税基数=一级公司工资表上的本次扣税基数=12000;

本次扣税基数=月工资的本次扣税基数+一级公司工资表上的本次扣税基数=8000+12000=20000;

本次扣税=((本次扣税基数 - 费用扣除额)* 适用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扣税基数=((20000-5000)*20%-1410)-490=1100;

期末处理、银行报盘、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按照类别进行处理即可。

注意点:

1、 合并计税组处理规则:扣税基数=本组最后发放的类别的本次扣税基数;本次代扣税=本组最后发放的类别的本次代扣税+已扣税。原因是每个类别的本次扣税基数含了已扣税基数,而本次代扣税没有含已扣税;

2、 当某期间进行反结帐时,务必保证被反结帐类别之后发放的类别也要重新发放。例如,A、B、C是一个合并计税组,某期间发放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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