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应整齐;
8 齿轮箱地脚螺栓、壳体连接螺栓不应有松动、缺损; 9 减速齿轮箱运转不得有异响,温升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6.1.12 液压(气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气压)系统中应设置过滤和防止污染装置,保证液压(气压)系统工作平稳,液(气)压泵内外不应有泄漏,元件应完好,不得有振动及异响;
2 液压(气压)仪表应齐全,工作应可靠,指示数据应准确;
3 液压油箱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更换滤芯,更换时间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6.1.13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卡固牢靠,不应有损伤、老化;
2 电控装置反应应灵敏;熔断器配置应合理、正确;各电器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绝缘应良好;
3 启动装置反应应灵敏,与发动机飞轮啮合应良好;
4 电瓶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液面应高于电极板10~15mm;免维护电瓶标志应符合规定;
5 照明装置应齐全,亮度应符合使用要求;
6 线路应整齐,不应损伤、老化,包扎、卡固应可靠;绝缘应良好,电缆电线不应有老化、裸露;
7 电器元件性能应良好,动作应灵敏可靠,集电环集电性能应良好; 8 仪表指示数据应正确;
9 电机运行不应有异响;温升应正常。
6.1.14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6.1.15 起升高度大于50m 的起重机在臂架头部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6.1.16 起重机内、外应整洁,不应有锈蚀、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
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1.18 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 6.1.19 金属结构件螺栓或铆钉连接的预紧力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6.1.20 整机主要工作性能应能达到额定指标。 6.1.21 各部位润滑装置应齐全,润滑应良好。
6.1.2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3 起重机械的操作、司索、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6.1.24 司机室内应配备灭火器。
6.2 履带式起重机
6.2.1 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额定指标。 6.2.2 各操纵杆动作应灵活,回位应正确。
6.2.3 回转机构各部间隙调整应适当,回转时不应有明显晃动或抖动,并具有滑转性能,行走时转台应能锁定。
6.2.4 行走链条不应有偏磨、损伤;上部履带挠度应在40~60mm 之间。 6.2.5 起重机的行驶跑偏量(前进或后退20m 的轨迹偏差)不应大于25cm。 6.2.6 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司机耳旁噪声不应大于85dB(A)。 6.2.7 行走转向应灵活,操作应轻便。
6.2.8 起重机设置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6.2.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 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
3 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4 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 5 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可靠有效; 6 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角度指示器)。
6.3 轮胎式起重机
6.3.1 采用取力器、油泵传递动力的起重机,动力传递与分离应平稳、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6.3.2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保证车架上安装的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6.3.3 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该机额定指标。 6.3.4 行驶机构应符合一步到位规定:
1 行驶转向应轻便灵活,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松旷; 3 轮胎应符合本规程第4.5.3 条的规定;
4 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6.4 汽车式起重机
6.4.1 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说明书中的额定指标。
6.4.2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使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水准泡居中,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6.4.3 各种灯光、信号、标志应齐全清晰,大灯光度光束应符合照明要求;牛视镜安装应正确,喇叭音响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6.4.4 传递动力的分动箱取力器结合与分离应平稳,传递动力应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6.4.5 工作时起重臂和起升钢丝绳不应有冲击、抖动。 6.4.6 行驶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向盘转动应灵活、操作应轻便,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有松旷; 3 轮胎应符合本规程第4.5.3 条的规定。
6.4.7 制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系统各管路、部件连接应可靠;管路应畅通;不应漏气、漏油; 2 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6.4.8 底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2 独立悬挂装置应完好,功能应有效; 3 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 6.4.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 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衡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工作应可靠有效;
3 各液压阀装置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4 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部件应齐全、完整,动作应灵敏、可靠。
6.5 塔式起重机
6.5.1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m。
6.5.2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4 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 铺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
填满碎石;
3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应有积水。 6.5.5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地,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2 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 3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
4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5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6.5.6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2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3 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制作混凝土基础;
4 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应由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8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噪声不应大于80dB(A);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 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6.5.9 塔机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5.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专用工具拧紧到规定的力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