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风扇皮带松紧应适度;
8 电气线路、油管管路应排列整齐、卡固牢靠; 9 柴油机地脚螺栓不应松动、缺损; 10 柴油机负荷调节器配备应合理。 3.1.8 润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润滑装置应齐全,运转时不得漏油;
2 柴油机滤清装置应齐全,清洁完好,油路畅通,各润滑部位润滑良好;机组润滑系统油压正常;润滑油厂牌、型号、黏度等级(SAE)、油质量等级(API)、油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3.1.9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的与原供电系统一致的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接地装置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接地体(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组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3 柴油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装置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地间的绝缘应良好,且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 励磁调压、灭弧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5 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的分断点。 3.1.10 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装置齐全可靠,运转时不得泄漏; 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经软化处理,并应保持洁净; 3 排水温度应达到说明书的要求。
3.1.11 柴油发电机组紧急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工作可靠;各种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3.2 空气压缩机及附属设备
3.2.1 施工现场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2.2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0.25~0.30m。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工作前应将前后轮卡住,不应有窜动。 3.2.3 室外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应搭设防护棚。 3.2.4 空气压缩机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量、工作压力参数均应达到额定指标;
2 整机不得有油污、明显锈蚀,管路敷设应合理、固定可靠; 3 零部件及附属机具应齐全;
4 进排气阀不应漏气,不得有严重积炭、积灰;
5 电器和电控装置应齐全、可靠,电气系统绝缘应良好,接地装置敷设、接地体(线)连接正确、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有关规定;
6 贮气罐焊缝不得有开焊、裂纹及变形,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罐体内不得有油污和冷凝水;承受压力的贮气罐罐体应在检定期内。
3.2.5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启动性能应良好、怠速平稳,运转不应有异响,油 压表、水温表指示数据应正确;油压表应按计量管理规定定期检定。
3.2.6 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应匹配合理;运转不得有异响;温升应符合说明书的 规定。
3.2.7 空气压缩机的润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燃机滤清装置应齐全、有效、清洁完好、油路畅通;各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润滑油厂牌、型号、黏度等级(SAE)、油质量等级(API)、油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2 内燃机的滤油器效果应良好,油压不得低于0.1MPa,机油泵供油应正常。当油压低于0.08MPa 时,油压开关应能切断至停车电磁铁的电路。 3.2.8 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安全阀动作应灵敏可靠; 2 自动调节器调节功能应良好;
3 压力表应灵敏可靠,计测正确,且在检定期内。
3.3.1 在TN 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应再作电气连接。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3 保护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通过工作电流,且不应断线。 3.3.4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6 动力设备及低压配电装置的负荷线应按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电缆芯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有关规定,其中PE 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3.3.7 电气系统的绝缘应良好,接地装置敷设和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有关规定,接地体(线)连接应正确、牢固。
3.3.8 配电室(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作电气连接; 2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路、分路隔离开关和总路、分路断路器或总路、分路熔断器;
2)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时,总路上不应再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采用分断时应具有可见分断点,并应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
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
定值相适应。
3 配电室(房)内的母线应按相序涂刷有色油漆,其涂色应符合表3.3.8 的规定;
表3.3.8 母线涂色
4 配电室(房)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5 配电室(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能防雨、防风沙;防火等级不应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沙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当采用百叶窗或窗口安装金属网时,金属网孔不应大于10mm*10mm;
6 配电室(房)的照明应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7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2m;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配电室(房)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应低于3m。 3.3.9 低压配电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应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 当动力、照明线在两层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
3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 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4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应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5 供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避开易撞、易碰、易受雨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
并应避开热力管道、河道和施工中交通频繁的场所;
6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 当埋地敷设时,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深度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左、右侧均应敷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砂,并铺盖板保护,引出地面从2m 高到地下0.2m 处应加设保护套管;
8 当加空敷设时,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应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当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应小于2m。
3.3.10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侧零线处引出;
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3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重复接地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不应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作重复接地;
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不应采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电阻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应采用螺纹钢,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接地也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 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不应缠绕或钩挂;
6 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 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 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 的绝缘多股铜线;
7 作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 线应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