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
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四十五学分外,其他硕士研究生都必须完成三十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
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三十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
学位课二十五学分; 公开招考博士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研究所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具体份数由研究所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