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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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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作者:化工部 文章来源:化工部 点击数:2850 更新时间:2005-4-2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 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l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 态。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条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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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作者:化工部文章来源:化工部点击数:2850更新时间:2005-4-2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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