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航行恶劣天气安全操作规范
1大雾天气
1.1雾中航行,应用雷达对来船进行连续观测和雷达标绘,及早判明来船动向,达到协调避让。
1.2宜按规定施放雾号,严格灯光管制。施放雾号时,应避免与他船雾号重叠。
1.3应打开驾驶台的门窗,保持肃静;注意收听他船雾号、海浪拍击礁石和海岸的声响等。
1.4在听到雾号来自本船正横前方时,应停车,待判明情况后,方可继续航行。
1.5对船位有怀疑时,应立即减速直至停车,按规定施放锚泊声号,待判明情况后,方可继续航行。
1.6在狭水道和近岸慢速航行时,应注意风流压差的影响,保持连续测深辨识船位。
1.7进出港遇浓雾需抛锚时,应避开主航道和水下设施,宜按规定施放雾号。
1.8雾中航行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2大风浪天气
2.1大风浪天气时,船长应加强船员间的协调和指挥,负责做好通讯联系,指派专人通过天气预报、广播、通讯导航设备等多种形式密切关注风力动向,分析沿途可能遇到的天气情况,跟踪其动态变化,对
可能影响船舶的风级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将风级变化的信息通知到所有船员。
2.2大风浪来临前应确保水密及排水通畅、固定活动物体,保证驾驶台和机舱在应急情况下的通信联络畅通。
2.3不应“抢风头”“赶风尾”出海作业。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收到大风预警信号时,应根据渔船抗风等级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2.4在港口内的渔船应遵守《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
a)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b)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c)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d)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2.5在港口外的渔船应遵守《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
a)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立即返港避风;b)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立即返港避风;c)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均应立即返港避风。2.6在大风浪水域中航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风力达到8~9级时,宜采用偏顶浪(Z形)或滞航的方法;b)当风力超过9级时,满载大型船舶宜采用顺航的方法;
c)当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时或滞航中不能顶浪、顺航中保向性差的船以及老旧渔船应采用漂滞的方法。漂滞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横浪,尽可能保持船首处于迎浪状态。3台风天气3.1基本要求
3.1.1应每小时记录气象一次,并分析从传真天气图和航行警告电传(NAV-TEX)所得到的信息,标绘于航行总图上,适时避离台风圈。每小时应探测全船各舱水深一次。
3.1.2机舱应保持主辅机、舵机、电台以及电航仪器等的正常运转,紧密配合驾驶台工作。
3.1.3在甲板上工作的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其领口、袖口、裤脚均应扎紧,系妥保险绳。
3.1.4航行中应注意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调整航向和航速,避免船舶固有摇摆周期和波浪遭遇周期相一致;
b)顶浪航行时,应适当降低船速,必要时可滞航;c)甲板、舱内货物应及时派人检查和加固绑扎;
d)船舶处于台风的可航半圆或危险半圆时,应避免横浪航行;e)顺浪航行时,应避免风浪直接冲击船尾。当接近海岸或浅滩时,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应减速,谨慎驾驶;
f)台风中心过境时,应利用台风眼内短暂无风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抢救和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