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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供应商管理办法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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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录像带等。

(二) 合作流程是指供应商与新疆公司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建立的常态化的、科

学化的合作规范和途径,包含了从项目启动直到项目付款完结的全流程。具体合作流程可参照《新疆电信I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纸质成果资料的收发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传递成果资料时,应注意计算机安全,防止因病毒、木马侵入而造成的资料损毁和丢失。

第三十八条 阅读和使用相关成果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成果资料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新疆公司企业信息化部允许,供应商不得私自对成果资料进行复制和传播。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设立专人对相关成果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如确实不

具备条件,应由项目负责人对保密公司负责。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合作人员如违反保密管理,情节轻微的,由供应商自行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新疆公司可并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如违反保密管理造成泄密隐患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用书面形式向新疆公司企业信息化部报告。同时,企业信息化部要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新疆公司企业信息化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供应商绩效管理

第一节 定义

第四十三条 绩效管理以绩效考核为主要实施手段,以相应的评分体系和层次分级为基础,通过专家打分,对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从而更好的指导未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估周期不同,供应商绩效考核可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是以季度为周期,对合作供应商在合作中的产品运行和服务层面的表现进行过程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应用到该产品的下一阶段或下一批次采购

中。年度考核是在季度考核的基础上,追加对供应商基本信息和流程的评估,目的是要通过完整的后评估程序进行供应商企业整体层面和产品层面的考核。季度考核的结果将直接作为年度供应商绩效考核的输入依据。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绩效考核评分体系参照附件五《中国电信新疆公司企业信息化部供应商评分表》进行实施。评分表针对三类供应商分别建立了不同评价体系。供应商绩效考核采取专家组打分的方法,专家组由能力中心、客户账务中心、系统维护中心各专业负责人组成,按照打分表的说明对各个细项进行打分,然后累加得到总分。

第二节 季度评估

第四十六条 根据附件五的评分表,企业信息化部需按季度组织对供应商的考核,考核范围为除供应商基本信息和供应商合同签订指标以外的全部指标。

第四十七条 能力中心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开始组织季度评估,其余各中心指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分,评分结果由能力中心汇总后,下发给各相关部门和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能力中心对季度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跟踪,具体跟踪措施如下: (一) 准确记录供应商每一季度的各项得分,与上一期得分进行对比,根据分

数的变化,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关注措施。

(二) 对于某项得分提升的供应商,充分肯定其在相应环节做出的努力,鼓励

其继续保持上升趋势。

(三) 对于某项得分持平的供应商,建议其对相应环节进行主动的提升,不断

提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水平。

(四) 对于某项得分下降的供应商,及时提醒其引起重视,并要求其在下一季

度重点加强相应环节工作。对于连续两个季度得分下降的供应商,应提出警告,并在年度评估中重点给予关注。

第四十九条 每季度末各中心经理负责给所管理的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供应商当期付款前的考评结果。

(一) 平均得分在100-90分之间的,按应付金额的100%支付; (二) 平均得分在89-80分之间的,按应付金额的95%支付;

(三) 平均得分在79-70分之间的,按应付金额的90%支付; (四) 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终止合同执行。

(五) 综合管理部根据考核结果申请资金计划,并在下一月初进行付款。

第三节 年度评估

第五十条

根据附件五的评分表,企业信息化部需按年度组织对供应商

的考核,考核范围为全部指标。

第五十一条 对于季度评估中已经完成评估的各指标,可取加权平均值,作为年度该项的实际得分。对于季度评估中未进行评估的指标,重新进行评分。

第五十二条 能力中心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30天内开始组织年度评估,其余各中心指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分,评分结果由能力中心汇总后,下发给各相关部门和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年度评估采取分档管理,根据评估分数,对本年度的合作供应商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档次。供应商考核等级与前一年相比发生变化的,根据其得分,归入相应等级。 (一) 一级供应商:85-100分 (二) 二级供应商:75-85分 (三) 三级供应商:60-75分 (四) 四级供应商:60分以下

第五十四条 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的一级供应商,鼓励其一年来的努力工作,并给予优先采购和必要的优惠。

第五十五条 考核结果在75-85分的二级供应商,肯定其工作成果,同时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供应商评价小组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

第五十六条 考核结果在60-75分的三级供应商,提出必要的警告,并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设定具体的整改时限,提交书面报告,供应商评价小组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对其采购,还是减少采购量。

第五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供应商,视为不合格。建议采购部将其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未来一年内不再合作。

第四节 合同保证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信息化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以尾款的形式预留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以此更好的提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保证金的占比可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预算总额灵活设置,原则上应在5%-10%之间。

第六十条

企业信息化部完成供应商年度绩效考核后,根据当年的供应

商得分,对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 对于一级供应商,全额支付合同保证金,并在第二年的合作中下浮保证

金占比25%,但不低于5%的最低限度。

(二) 对于二级供应商,全额支付合同保证金,保持原有保证金占比不变。 (三) 对于三级供应商,扣除25%的合同保证金作为对其一年工作中存在问题

的警示,第二年如需继续合作,则应上浮保证金占比25%,不高于10%的最高限度。

(四) 对于四级供应商,扣除全部的合同保证金作为其工作失职的惩戒。未来

一年内不再继续合作。

第九章 供应商基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供应商的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沟通机制、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供应商文档管理和供应商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供应商沟通机制

第六十二条 根据供应商等级不同,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一般供应商,新疆公司与合作供应商在日常合作过程中,通过高层互访、日常走访、座谈会和技术交流等方式,及时了解双方合作动态,听取供应商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促进双方友好良性合作。

第六十四条 对于核心供应商,合作双方公司部门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安排至少一次会面,就长期合作及发展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合作双方应就研发合作、信息共享等深层次合作事宜进行定期沟通。

第六十五条 对于战略合作供应商,战略合作双方公司管理层原则上每年安排至少一次会面,就战略合作及发展进行沟通协商,同时,战略合作双方应协商成立相对应的协同合作小组,如研发合作小组、信息协同小组等,就业务创新、

项目合作、物流协同等方面进行定期沟通。

第二节 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十六条 投诉是指企业内部投诉供应商,即新疆公司及其各地市公司负责采购的产品,在保修期内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存在到货延迟、产品质量不符、支撑服务不到位、项目建设延期等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等问题,影响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安全或企业权益,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口头或书面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投诉。

第六十七条 投诉的事件处理方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接受投诉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内部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统一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方案。对于重大投诉,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组成由监督部门、法律部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产品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调查评估小组,对重大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方案。

第六十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供应商,可以做以下处理: (一) 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二) 对供应商现有等级实行降级处理; (三) 给予停止一定时期合作的处理;

(四) 问题严重者,记入供应商黑名单,禁止与新疆公司再度合作。

第三节 供应商文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对于IT维保服务供应商,需遵循合同条款定期提交完整、详细、真实的维护记录,周报、月报、巡检报告、故障处理报告、系统维护手册等资料,系统维护人员需按季度进行资料收集后交与文档管理员处存档。

第七十条

对于IT设备供应商,需在设备验收完成时,提供包括设备原

厂商、设备供货商、设备运输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交与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供详细的设备安装报告交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交与文档管理员处存档。

第四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指的是企业信息化部在购买或使用了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后,享有对这一产品或服务的后续全面支持服务权利。

第七十二条 企业信息化部在购买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后,这一产品自动

IT供应商管理办法 V1.0 

带、录像带等。(二)合作流程是指供应商与新疆公司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建立的常态化的、科学化的合作规范和途径,包含了从项目启动直到项目付款完结的全流程。具体合作流程可参照《新疆电信IT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纸质成果资料的收发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三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传递成果资料时,应注意计算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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