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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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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7]54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8 【实施日期】2017.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8日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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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16〕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

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 / 3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被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后,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指行政机关所有的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者实施抽查事项。

分级管理,是指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依据监管职责与权限划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本级承担的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综合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全部检查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的,可以联合进行,以提高检查效能。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公示及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等事项负责。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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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武政规[2017]5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8【实施日期】2017.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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