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普查检验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抽样检验,摸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情况,为总局发布相关预警通报、制定相关进出口检验控制政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检验抽样:对规定时间段内全国进出口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样。
(二)专项检测和统计分析
对所抽样品进行实验室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对普查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区域及全国普查报告。
(三)普查信息通报
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发布。 三、组织机构
(一)组织协调: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参与单位:所有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联系汇总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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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检验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3月31日。分段实施如下:
(一)普查检验抽样
工作内容:对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间进出口的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具体产品种类清单见附件1)实施普查抽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产品的抽样。原则上普查期间列入清单上产品的所有进口批次都应进行抽样,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进口国,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样品;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以各直属局2008年出口批次为基础,以既能确保从统计学上获得本区域的科学普查结论、又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按附件2确定。
抽样依据及要求: 按照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4.1规定的方法实施进出口批次的抽样(具体抽样要求见附件3)。
抽样时应记录产品名称、进口国别/出口目的地、生产商、品牌、材质(对出口产品还应记录原材料牌号)、器型以及生产日期和批号,填写现场抽样记录单。必要时对取样过程做好照片或影像资料取证工作。对样品加贴封识,并将抽样记录单复印件及产品说明(含使用说明)随封好的样品送交检测实验室。
(二)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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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完成所抽样品的实验室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对进口产品检测双酚A迁移量及酚/游离酚项目,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国不同,按附件4确定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1、进口产品
双酚A检测:GB/T 23296.16-2009《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双酚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浸泡条件等前处理条件参照GB/T 23296.1-2009指南的规定)
酚/游离酚检测:GB/T 5009.69-2008《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出口产品:见附件4
本次抽查样品的检测由实施抽样所在地(或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完成。实验室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提交有关检验检疫局。
(三)合格评定
工作内容:进行抽检批次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评定。
判定依据: 1、进口产品
双酚A:按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涂料中双酚A特定迁移量(SML)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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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0.6 mg/kg。对塑胶制品等其他普查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只做检测,统计超过0.6 mg/kg的批次数,不做合格评定。
酚/游离酚:
对聚碳酸酯类,酚≤0.05 mg/L(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对环氧类内涂层,游离酚≤0.1mg/L(GB11677-19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GB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GB9682-1988《食品罐头内壁脱模涂料卫生标准》)
2、出口产品:见附件5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验室《检测报告》,依照上述判定标准,对抽取批次的双酚A迁移量或游离酚等是否符合我国或出口目的地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报检批次按照检务规定出具相应单证,对不合格批次按总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统计分析及汇总上报
工作内容:各直属局完成本辖区普查检验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内容与格式见附件6和7);深圳局上报至总局检验司。
时间要求:各直属局于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深圳局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最终总结和整体数据分析并上报至总局检验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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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通报与对外发布
工作内容:将视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必要时按程序向公众发布。
六、普查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检验监管司联系人:董辉
深圳局联系人:陈智;电话:0755-83886156;传真: 0755-83886156;手机:13609615736;电子邮箱:hj@szciq.gov.cn。
各参与局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普查活动的指定联系人报总局检验司,同时抄报深圳局。
附件:1.普查抽取产品品种范围
2.出口普查抽批数的确定 3.普查工作抽样要求
4.出口普查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 5.出口普查判定标准 6.普查数据统计分析表 7.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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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查抽取产品品种范围
本次普查工作抽取商品品种范围为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双酚A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具体包括:
1、以聚碳酸酯(PC)为材质的所有食品包装及食品接触材料、容器及器皿,如奶瓶、塑料水瓶、点心罐等;
2、以环氧树脂(包括环氧酚醛树脂、水基改性环氧树脂等)涂料为内涂层的所有食品包装及食品接触材料、容器及器皿,如易拉罐或其他食品罐等;
3、其他双酚A食品接触高风险产品,如聚芳砜(PUS)奶瓶、塑料瓶等聚砜树脂食品包装及接触类制品,以及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制品中的食品包装及接触类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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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普查抽批数的确定
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以各直属局2008年出口批次1为基础,以既能确保获得本区域的科学的普查结论、又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分档确定,具体如下:
2008平均每季度出口批次 3000以上 1000以上 500以上 500以下 最低抽批数 200 100 50 30 相关直属局 浙江、宁波、山东 福建、广东、深圳 天津、上海、江苏、厦门、珠海、辽宁 其余各局 普查期间,实际出口本次普查相关产品的批次数少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抽批次数的直属局,应对普查相关产品实施批批抽查,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出口目的地,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样品。
1
以2008年质量分析报告各局所报数据为基础(见总局检验司编《2008年度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第442页);2009年出口数量如上升幅度较大,超过原有档次,应该按新的档次确定抽样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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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普查工作抽样要求
对聚碳酸酯类产品,按照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4.1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对于容量小于500ml的小件产品,抽取不少于20件,以确保食品接触面材料面积不小于500cm2。所采样品应完整、平稳、无变形、画面无残缺,容量一致,不具有影响检验结果的其他疵点,样品的产品本身标识应保持清晰。
其他品种产品的抽样同样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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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出口普查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
出口普查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根据出口目的地的不同,按下表确定:
出口目的地 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CEN/TS 13130-13-2005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 contact with foodstuffs - Plastics substances 欧盟 双酚A subject to limitation - Part 13: Determination of 2,2- bis(4-hydroxyphenyl)propane (Bisphenol A) in food simulants 美国 双酚A 1、双酚A、对叔丁基酚、苯酚总 CEN/TS 13130-13-2005 Specifications, Standard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Foodstuffs, Implements,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Toys, Detergents(2009);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日本 溶出量 2、双酚A、对叔丁基酚、苯酚总总残留量 非洲 双酚A及游离酚等 按我国标准 注:对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标准的按其标准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无标准的按我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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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出口普查判定标准
出口普查合格判定按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出口目的地 欧盟 限量要求 0.6 mg/kg 法规或标准编号 备注 欧盟2002/72/EC法 规 FDA规定双酚A 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只检测并统计的原料使用,但超过欧盟限量《2009年美国食品的批次,不做安全加强法案》正试合格评定 图修订 美国 参照欧盟 双酚A、对叔丁基酚、苯酚的总溶出量不超过日本 2.5?g/mL; 双酚A、对叔丁基酚、苯酚的总残留量不超过500?g/g 日本《食品卫生法》 非洲 同我国(进口)要求 出口目的地无按我国标准 标准按我国强制性标准执行 注:对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判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无标准的按我国强制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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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普查数据统计分析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普查检测结果统计表2
样品编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地/国别3 生产商 品牌 材质 原料牌号 器型4 检测结果5 结果判定6 备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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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和出口分为两个表填报。
对出口批次,本栏目改为“出口目的地”。 4
必要时,注明检验针对器皿本身或器皿的内涂层,以便区分。 5
对除双酚A之外的检测项目,在此栏需同时标明检测项目,如:游离酚 0.5 6
填入合格或不合格。对不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比如进口塑胶制品双酚A或出口美国食品接触产品的双酚A,超过0.6 mg/kg的,注明“超过”。 7
备注中注明不合格处理方式,比如退运、技术处理合格、监督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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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9年~2010年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普查工作报告
一、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基本做法
简要概括介绍各直属局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总体检验监管情况,本次普查工作实施情况,重点阐述根据直属局自身特点采取的相关细化普查措施及有特色的重点部署等。
(二)普查工作基本数据
主要包括普查工作期间(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28日)的下列数据:全部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数据(数据包括批次、数量、金额及不合格情况,下同);进出口塑胶类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数据;普查产品检验数据(如未对所有列入普查范围的产品实施批批普查抽样,应分别提供全部普查范围产品和实际实施了普查抽查产品的检验数据)。
二、综合分析
(一)普查产品质量状况综述
对普查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综述,提炼概括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卫生安全情况的特点。
(二)检验数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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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进口国/出口目的地、生产商、品牌和材质、器型口径分析普查产品的分布和统计特征;重点分析不合格批次的分布特征。
如:表1 进口普查产品的进口国分布 国别/地区 批次/占比 重量/占比 货值/占比 美国 欧盟 … 合计 20/35.7% 56/100% 备注 (重量、货值单位分别为吨和万美元) 三、结论
对本地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卫生安全情况作出结论;对本地区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卫生安全情况作出结论。
四、检验监管工作建议
根据普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检验、监管和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对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卫生安全检验监管提出工作思路。
五、典型案例
六、其他需要反映汇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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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普查检验方案doc-全国进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