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12年通信基站用磷酸铁锂电池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 名称: 地址: 项目名称: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上限,具体以买方的采购订单的数量按框架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币种:人民币 形式:银行保函 卖方应按采购订单载明的具体时间送货至买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保修期为合同尾款支付后第二日起的24个月或累计运行1000小时 按每张采购订单单独结算。在当期结算的所有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书(乙方在电信维基网申请付款后,打印的标准格式)、申请付款金额对应之正式发票、由双方签署的当期采购订单的原件以及验货证明的原件后【30】天内付清全款。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方式 履约保证金 交货期 质量保证期 付款 争议的解决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合同专用条款
具体详见《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示范文本)》、《技术服务合同(IT开发、集成类)(示范文本)》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供应商合作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版)》。
框架标的合同模板(新版).docx
普通货物(服务)供应商通用合作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供应商合
3.1 定义
3.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3.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3 原产地
3.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国内或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
简称“合格来源国”)。 3.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4 标准
3.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国国家
标准或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
资料。 3.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
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3.6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7 履约保证金
3.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
2)银行汇票、支票。
3.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3.8 检验和测试
3.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
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3.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
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3.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3.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
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3.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
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3.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
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3.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
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3.8.8 合同条款第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3.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3.10 装运标记
3.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3.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3.11 装运条件
3.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目的地/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3.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3.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不承担责任。
3.12 装运通知
3.12.1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天或空运前—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12.2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3.13 交货和单据
3.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
条款第、、、规定。 3.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3.14 保险
3.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
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3.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或“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3.14.3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3.14.4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3.15 运输
3.15.1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
目的地或项目现场,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3.15.2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
3.16 伴随服务
3.16.1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
加服务(如果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