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 驻
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 不
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物
禁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 报点,
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 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 场或指
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禁止
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 经过驻
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 病死、
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
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 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采 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及时报告。 二、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1、将可疑动物隔离,安排专人看管,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 2、对动物停留区域进行消毒。
3、动物死亡应将尸体全部保留。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 随意处
理。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区域时,禁止动物、人员进出屠宰场,并限 制人员
流动。
三、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 疫情。 四、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发布动物疫情。
五、报告疫情应说明以下内容:
1、发生疫病的时间及地点。
2、发病动物及种类、数量。死亡情况、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违反本制度,任。
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或其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消毒制度
为加强本厂防疫消毒工作, 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 根据动物防疫 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工厂配备相应的宰前、宰后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 有
专门的消毒人员负责防疫消毒工作。
2、工厂进出车间出入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配备
消毒,每两小时更换一次,每日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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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提供臭氧消毒,配备足够的衣柜、 工作
服、水靴等防护用品,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 毒,更换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
4、按照规定对工厂的车间、运输工具、屠宰设备、车间工具等, 每
班下班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并设立消毒班组。
5、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在没有许可的 情况
下,不得进入车间及生产加工区域。
6、工厂配备化学药品库,专人负责管理消毒药品的发放、使用 及登
记处理。
7、完善所有的化学药品、消毒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