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证据有关规定 (一)证据的种类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五)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鉴定结论,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现场笔录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证据的证明效力: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
据。
(十)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二、送达的有关规定
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