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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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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现广告管理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招贴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建设、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的标准》的原则,不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和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的安全。广告造型、色彩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依托建筑物墙体、屋顶设置的大型广告,自身要安全牢固,并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㈤利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的;

㈥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㈧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㈡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㈢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的不得超出1.8米;

㈣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8米;

㈤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6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㈥户外广告的设施用电,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㈦商业性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公益宣传广告张挂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事先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设置。 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等商业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装手续,然后持广告宣传内容、牌面、形式、时间、用途等内容的报告及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登记审批后才能发布。

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批。 需设置政治性、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广告宣传内容先到有关部门核审后,按前款办理。

凡需在街道及街道两旁、广场、车站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申请,获准后才能发布。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自有场地临街面悬挂的商业性条幅,经营者或发布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才能发布。

凡涉及到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等方面的,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户外广告手续,在接到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天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天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和转让。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需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发布。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现广告管理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绘制、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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