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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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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1998]35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31 【实施日期】199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8]35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当前,我省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水产品经销环节的增值税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省局制订了《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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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计税依据为上述单位或个人销售水产品的销售额。

第三条 纳税人在渔船靠岸后直接收购水产品发往外地客户,或收购水产品进行分类,冷藏、包装等简单加工后再发往外地客户的,纳税环节为起运环节;纳税人就地收购水产品就地销售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

第四条 纳税人收购水产品,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五条 固定业户收购水产品运往外地销售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第六条 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办理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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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琼国税发[1998]35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8.08.31【实施日期】1998.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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