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特于xxx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删除)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xxx(身份证号:xxxxxxx)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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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xxx,出资总额: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xxx%,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股东出资额为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其中货币出资额x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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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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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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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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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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