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14-20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结算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条 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结算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工程结算数据集中管理、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六条 国网交流建设部和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交流、直流工程的结算管理。
第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所辖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批准工程结算。
(二)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开展工程结算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所辖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相关合同条款。
(三)具体负责工程结算日常工作,开展工程量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进度款支付管理等工作,对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
(四)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配合开展工程结算督察、检查工作。 (七)配合开展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九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结算,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时确认完工工程量。
(二)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预审并上报工程结算,配合工程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配合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一)计划、科技和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环评、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物资供应项目部,负责工程物资结算,编制并提供设备材料台账及采购合同等结算资料。
(三)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求承担工程结算管理专项工作。
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第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合同约定。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三条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八)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价格。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