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7]10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4.18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 / 2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
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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