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国税系统内全面推行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加强税收基础治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评估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照?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暂行方法?,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和方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六个环节。
对象确定、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实地核查以及评估处理环节由县〔市、区〕局数据分析中心负责。
税源治理部门和税收治理员〔组〕应当协助数据分析中心对所辖纳税人进行综合纳税评估。
评估复核工作由市局、各县〔市、区〕局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评估项目进行复核审查。
第三条 数据分析应用评估各环节所采纳和产生的表证单书和评估结果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分析应用评估信息资料治理系统,实现全市范畴内按职权信息共享。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CTAIS数据分析确定和其他信息来源确定二种。
第五条 CTAIS数据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数据分析中心在收到市局下发的?数据分析专门情形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分析表?并分发给税收治理员〔组〕进行日常治理分析后,在对税源治理部门汇总提交的?税收治理员日常治理专门信息分析意见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依照治理员〔组〕的初步分析意见,结合指标专门情形,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形进行综合案头分析,选择一定数量疑点严峻的纳税人确定为综合纳税评估对象。
数据分析中心也可在收到税源治理部门汇总提交的日常分析意见表之前,提早对当期指标专门汇总表和评估数据分析表进行分析,初步选择当期开展纳税评估的对象。
第六条 其他信息来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税务检查、审批事项核查〔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各种资格的认定、年审、取消,减免退税审指以及税前扣除或缺失确认事项审批等〕、各种专项检查中发觉企业纳税申报专门,或在日常税收治理中的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各种治理规定或政策规定的财务处理或申报情形的纳税人,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上级国税机关以各种形式直截了当指定对某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也属于其他信息来源直截了当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综合评估对象后,应逐户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汇总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编制评估项目档案号,按项目建立评估档案后,着手对评估对象进行进一步的案头分析。
评估工作中所有产生的表证单书及评估结果,应全部纳入评估档案中进行统一治理,不得缺漏。
第八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专门信息或疑点情形告知稽查部门。
第九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后,应在相应的日常分析意见表评议意见中注明该纳税人已纳入当期评估对象,并告知管户的税收治理员〔组〕,以便税收治理员〔组〕配合进行税收治理。
数据分析中心应及时将对纳税人的评估处理结果告知管户的税收治理员〔组〕。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条 数据分析中心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后,应利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