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暂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市委员会、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 发挥以社团联合会为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社团自身会费缴纳,奖励或赞助(每个社团每人最低收费20元,一学年一次,不可一次性收取)。在一学年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再收取社员的任何费用。其社费50%由社团自己保管(动用这笔社费的前提是,该社团的整个活动是由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私自挪用,更不得用在不明的地方)。每个社团必须成立财务室,且每笔经费必须有发票证明并交给社联办公室保存。50%由社联保存,其20%为社团管理费(用于维护兴趣班教室和开展院级以上的社团活动,以及对优秀社团的奖励)。每个月,社团联合会会不定时对每个社团的财务室清查,如财务不对的社团,将暂停负责人在社团的一切职务,在此期间,社团一切活动由社团联合会代理,直至财务清楚为止。如有自行保管的财务未用完的社团,在期末全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同一保管。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社团联合审查同意,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成立社团仲裁委员会。规定社团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各系正主任组成。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至少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 有规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且确定拟定负责人的职位。
(四) 社团的发展计划和学期 活动总计划。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宗旨、活动围和活动方式; (二) 学生社团类别;
(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 社团经费申报使用的原则;
(六)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由社团负责人推荐3人参加;
(二) 社团仲裁委员会随即抽取5%的人参加; (三) 所有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联合会负责人。 第二条: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 修改社团章程
第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的处分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
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容、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级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一)负责人须加入社团联合委员会,协助社团联合会管理兴趣班。
(二)负责人须监督其财务办公室且清楚的知道自己社团的财务状
况,不得私用其社团的经费,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三)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由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旷会。
(四)负责人须在每学期最少组织一次院级及以上活动,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部活动。如无活动,社团仲裁委员会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警告,给予一个月时间进行整改。若在整改期限工作毫无起色,由社团仲裁委员会召开此社团会议,更换社团负责人。
(五)负责人可为社团聘指导老师,但指导老师须坐出实质的行为,
如一学期给社团成员讲课,指导社团活动。依据老师所做的贡献,社团联合会会针对其贡献,提供相应报酬。
(六)社团联合会会在期末根据负责人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表彰和惩罚。
(七)负责人或其他人如私自挪用属于社团财务,一经举报或查证,社团联合会有权利撤去其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资格,其社团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
第二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部成员在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条: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条:收取社费的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成员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报社团联合会管理部门关核准。
第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或自行解散的剩余财产,将全部充公,用于社团联合会的发展。
第六条:学生社团得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一条:由社团仲裁委员会于每月一次对各社团工作开展,负责人表现进行考评。
(1) 每学期末,对社团进行等级评定,评选出A、B、C、D(A:优秀;
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对于社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表现突出者给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2) 实行“优奖劣惩”。对于A级社团,可以免费为其聘请指导老师;
B级社团,可按50%出钱支持其聘请指导老师;C级社团则由社团自行出钱聘请指导老师;而对于D级社团,应免除社团负责人职务。
(3)凡在一学期工作出现工作失误(包括无故矿会,迟交计划、总结
及通讯稿及其他要求上交的材料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社团将取消其A级的评选资格,其负责人取消“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4)各社团在未向社团部报告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商家联系
开展活动或拉赞助的,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或撤销该社团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围、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六)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六)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列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三) 召集所有社团每两周一次例会,了解并跟进所有社团的日常工作,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会议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原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说明并向所有社团做交接仪式,新任负责人需由社团部成员投票决定和社团联合会考核。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和会批准。
第四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六条:本条例由市学生联合会制定改编,由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