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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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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8号)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构建农村基本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县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水平,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点措施,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是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助精神具体表现,是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的有效方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满足人民群众保险保障需求为

宗旨,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将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工作推向深入。

二、目标原则

根据国家保监会批示,结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当前农村工作实际,我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采取由中国人寿保险永寿支公司组织实施,各镇区具体推动的方式开展。具体目标和实施原则是:

(一)目标:2013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30%以上,力争2016年全县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原则:遵循“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群众受益”的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在我县高效、健康开展。

三、农村小额保险的主要形式和配合实施部门 (一)开展“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是“新农合”的补充和延伸,保障对象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承保农民群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和意外医疗风险,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一30元。该项工作由县卫生部门配合实施。

(二)开展扶贫贷款和农民安居工程建设意外险。保障对象是享受国家扶贫贷款政策的贷款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三告别”搬迁工程中被资助的农民,

承保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风险。该项工作由县扶贫办配合实施。

(三)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永寿县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承保贷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间接保障发放贷款人的资金安全。该项工作由县人行配合实施。

(四)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保障对象是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各镇区、各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干部,承保他们工作生活中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费用。该项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实施。

(五)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保险、大学生村官保险。保障对象是农村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承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和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费用。该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门配合实施。

(六)开展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承保他们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该项工作由住建部门配合实施。

四、组织机构

永寿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永寿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8号)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构建农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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