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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英玮 常建法
来源:《北京档案》2024年第03期
2016年11月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往的多数相关规范和标准,基本上都是针对纸质建设项目文件和档案管理提出的规范要求。但是,随着项目建设工作中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数量日益增多,这些规范和标准在规范化指导意义上已经暴露出不合时宜的缺陷与不足,难以适应新的档案管理对象的管理要求。正是基于这种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需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内容亮点和价值
《办法》内容的主要亮点及其价值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办法》明确定义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概念。同其他规范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文件相比,《办法》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清晰明了,内涵和外延把握准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电子文件“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建设项目电子档案“是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一组有联系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集合”。 之所以称其为亮点,是因为目前一些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多采用“电子文件”作为“电子档案”的概念之属概念来使用。而《办法》则创造性地提出了“集合”概念来说明电子档案和电子文件的不同之处。这与国内外的档案管理科学理论思想是一致的。档案是一个集合概念、整体概念,而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则仅仅是一个个体性的概念。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个体与整体概念关系的认识,有助于相关单位在实际的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实践中,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办法》对建设项目电子档案的界定,充分揭示了其本质特征,即“一组有联系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集合”。实践表明,一味地倡导所谓“大文件”概念的做法,不仅混淆了“文件”概念和“档案”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而且也难以为实践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二,《办法》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分层次提出了“七纳入”的管理思想和要求。《办法》的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