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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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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实习期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

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单》,

并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

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请假结束后请到人力资源部处销假,否则不给予结算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

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

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带薪年假

1、社会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可申请休带薪年假。 2、员工的带薪年假基数为7天(不含公休及节假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年假增加1天。此带薪年假天数包含了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和公司额外给予的公司休假。员工请带薪年假时,首先使用的是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用完后,方可使用公司年休假。

3、按照法定年休假折算休假天数高于公司规定天数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年限1至10年可休5天;10至20年可休10天;20年以上可休15天;“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参加工作后,在不同用人单位的所有工作时间。

4、员工需提供入职前的用工记录或社保记录以计算其累计工作年限,若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者,按照其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

第十一条 病假

1、员工请假必须附有病假申请单,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方为有效,公司保留对病假证明的查证权利。

2、凡出现对医疗证明、病况、病假时间及医疗费用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在病休假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经营性活动或参加非在家的课程学习,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已请的病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事假

1、员工如果没有年休假或补休假而需请假处理特别事情,可以申请无薪事

假。其部门经理有权考虑业务需要和营运效益,作出是否批准事假决定。 2、请事假以4小时为单位,超出4小时按一天计算。

3、员工不得以事假抵扣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给予公司的通知期。 第十三条 婚假

1、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请假超过规定时间,工资不予计发;

2、若在加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婚假;

3、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半年内。 4、再婚员工给予3天带薪婚假;复婚者无此假期;在职期间只能休一次婚假。 5、离职的30天通知期内,员工申请休婚假的,通知期应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辞世,公司将给予员工3天带薪吊唁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员工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公司将给予员工1天带薪吊唁假;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或有赡养关系的人辞世。 3、吊唁假需出示与死者关系之有关证明文件及死者死亡证明书。 第十五条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

1、在公司工作期间怀孕的女员工可按国家规定享有产假。员工在确诊怀孕首3个月内应及时通知直属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附医院诊断书和预产期证明单,以便公司尽早安排工作。

2、员工根据医院规定做孕期检查,如确需在工作日进行的,应事先书面知会直属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安排好工作,并且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孕期检查一般应为0.5天。

3、员工正常产假为90天,以日历日计算。产假期内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再另加假期天数。产假通常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并延续到预产期后75天。员工晚育(女性初次生育,满25周岁)可增加30天晚育假。员工经医院确认是难产(如剖腹产)的,可增加15天产假;若一次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胎可增加产假15天。(地方法规高于此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4、流产的女员工,属人工流产的可享有14天全薪假。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可享有45天全薪假;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照正常产假处理。计划生育假期满后,医生建议病休的,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高于此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5、当年休产假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有权按比例递减调薪及年终奖发放的额度。

第十六条 哺乳假

1、女员工的婴儿未满一周岁并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员工可享受每天总计1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2、在哺乳期内,员工可在如下两种方案中确认一种哺乳时间:每天延迟上班1小时;每天提早下班1小时。

3、哺乳假必须当天休假,不能累积计算或以工资方式补偿。若员工未休假,公司不会另作安排。员工不休将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4、所以哺乳假必须事先申请,由部门经理批准,然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陪产假

1、已婚男性员工(妻子初次生育,且生育年龄满24周岁)可按国家规定享有3天的陪产假。

2、假期内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再另加假期天数。 3、陪产假应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 第十八条 工伤

1、员工因工受伤应即时通知部门经理;16小时内必须通知人力资源部; 2、因工伤而须治疗的工资待遇及伤残或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1)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总则第一条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实习期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分则第三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单》,并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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