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不包括大连市管理的市级公益林);所称天然林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确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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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天然林保护补助的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重点县(市)保护范围内的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全部地类实施补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等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省级补偿基金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等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所有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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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余的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国有单位。
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等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补到乡村集体组织,如确权到户的,应分配到户,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经营状况以及护林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和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护林员、监管员具体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
第八条 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方式。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的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委托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按面积补偿到户,提倡各地以“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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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均纳入护林员序列由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统一管理,统一签订管护合同。其中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劳务费补助标准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由委托双方自主议定,超出或少于本规定标准部分在到户补偿中调整;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管护合同应附带委托管护和联户管护协议书。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其他因素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高部分,都要补偿给林权权利人,列入到户补偿资金部分。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资源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护林、监管劳务费使用情况,到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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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公共管护支出情况,下同),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情况(包括护林、监管人员构成和管护情况,到户补偿资金管理情况,资源消长数据变档、林政案件、林地逆转、森林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下同。以及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报告),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计划;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按照各地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分配方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2007?102号)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涉及县级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涉及市级和省级的支出要实行林业局(厅)财务部门报账制。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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