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法律 法律法规序号 标准及其他要求 生效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4年3月11日 全国人大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各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4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各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8号 全部条款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各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4年4月23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各部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24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各部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安全科 综合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 2001年10月27日 2005年12月0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全国人大 全部条款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各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安全科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安全科 综合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5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综合科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月1日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安全科 安全科 安全科
水污染防治法》 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24年12月29日 2017年12月28日 2015年1月1日 2016年9月1日 2004年8月28日 2016年1月1日 2010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16 全国人大 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全部条款 综合科 全部条款 综合科 17 全国人大 第四章 防治环 第五章 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安全科 18 全国人大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安全科 19 全国人大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全部条款 综合科 20 全国人大 安全科 21 全国人大 全部条款 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