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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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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约束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

2.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4.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5.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权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物: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

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为权利,抵押权的客体也可能是权利 行为: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生命,肖像,名誉,隐私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6.物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可移动

动产:能移动而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物权变动方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②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同一人所有,共同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同一人所有,共同使用中起次要作用的物。从物是独立的物,随主物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能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要有原物)

天然孳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摘下来的果实。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按约定

法定孳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孳息,如利息。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有约定按约定。

④根据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或当事人指定的种类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特定物坏了交易要退钱 种类物:有共同属性,可以通过品牌,规格,型号加以确定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种类物坏了要换一批好的重新交易。

支配权: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范围: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大请求权:债权/物权/人身/知识产权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基于法律明文规定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设立,变更,消灭权利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又叫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人和义务人特定,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又叫对人权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公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保护

私力救济:又叫自力救济,权利人自己采取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自卫行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两种形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扣押义务人的财产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前提,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法律效果。3种: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有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1.父母 2.祖父母,外主父母 3.兄姐 4.其他个人或组织(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或组织(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近亲属范围: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利害关系人:此人的近亲属和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

无限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全部财产负责) 有限责任:设立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出资额为限负责) 连带:出事可以直接找这个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3种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3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劳务出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可以设立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可以劳务出资,必须出钱。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法人欠钱还不了可破产,设立人出资的钱没了。非法人组织破产,欠的钱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对方承诺后成立。如买卖,租赁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又叫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依附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4类:担保物权,保证,定金,地役权 主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依附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除了上面4类都是主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无须意思表示,只要实施了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条件,以条件是否发生作为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

胁迫:给他人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消灭:

欺诈,显失公平: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计算 胁迫:1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重大误解:3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计算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长5年,与1年,3个月互斥。如果过了1年,即使在5年内也没有用

本人:被代理人 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委托代理:又叫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②代理人的产生不同

本代理:本人选代理人或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又叫复代理,转委托 ③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显名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隐名代理:代理人未以本人名义代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代理他人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后,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诉讼时效为3年。

除斥期间:经过一定的期间,权利就消灭的制度。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胜诉权可能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权利消灭

分则部分

人身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格权:民事主体法律上独立人格的权利 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的权利。(身份权专属于自然人,包括亲属权和配偶权。除了这2个,所有的人身权都是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4个人身权:荣誉权,名誉权,名称权(唯一可转让的人身权,法人和非法人独有),姓名权

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自然人独有的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尊严权,婚姻自主权 肖像权:自然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隐私一定合法,不合法的不能叫隐私)

尊严权:与自然人尊严密切相关的人格权

法人与自然人都有的人格权:

名誉权:民事主体维护其名誉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如侮辱诽谤,说的是假的) 荣誉权: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如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荣誉权来源于特定社会组织)

信用权:特定主体支配自己的信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 亲属权:除配偶外的近亲属之间以特定身份为内容的权利 除这2个身份权,其他的人身权都是人格权

物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返还原物: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排除妨碍:物权人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结果已经发生)

消除危险:物权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要求相对人采取措施的权利。(危险尚未发生,结果尚未发生)

物权的种类:

①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完全物权:永久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完全物权 定限(限定)物权: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又叫他物权) ②定限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设立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物权标的物种类不同

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 ④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公示: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使人知)

公信: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就有可信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使人信)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物权

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公式:合同生效=取得物权) 2.形式主义:除了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意思表示,并登记或交付才能产生物权变动 3.折衷主义:除合同生效外,还需要公示(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公式: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权)(公示完成对方才能取得物权)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

采用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采用登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②动产物权变动: 采用意思主义:抵押权

采用交付:所有权,质权(质押权)

动产交付方式分2大类:

1.现实交付:直接把标的物交给对方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先借后买,买方借,买方买,第二个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 ②占有改定:先卖后借,卖方卖,卖方借,第二个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

③指示交付:买方购买前,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转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也转移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依法请求不发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他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标的物因他人侵权而损坏时,物权人请求侵权人修理以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因他人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赔偿损失

物权法有4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自然保护权,占有 所有权: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依赖与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先占,添附,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受让人处于善意即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

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叫财产共有人,财产叫共有财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一栋建筑物区分为独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业主对独自使用部分享有专用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共有权,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占总人数2/3以上可以:(双2/3) 1.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余事项: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

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有4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和保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①集体土地使用权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②国有土地取得有2种方法:1.出让,转让。2.行政划拨。均应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便利使用不动产或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

①登记设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②登记对抗: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其他财产。

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度内,担保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动产优先受偿

2.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

成立时间:合同生效+交付=质押权成立

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

费用

3.留置权: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动产除外)

总结:物权对应的客体 物权 客体 留置权 动产 相邻权 不动产 地役权 不动产 地上权 不动产 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 动产,不动产,财产性的权利 质权(质押权) 动产,财产性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竞合(冲突): ①抵押权与抵押权竞合

1.抵押权均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

②抵押权与质押权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1.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于质押权 2.抵押权未登记,质押权优先 (2)先质押后抵押:质权优先

③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不管抵押权是否登记,留置权优先

④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留置权优先

⑤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竞合

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质押权:原则上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先抵押并登记可以对抗后办理的质押权

有权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占有人占有某物的权利) 无权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支付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致使动产或不动产遭受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致使动产或不动产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控制和支配。(自己控制)

间接占有:占有人不直接占有物,基于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借助他人控制)(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自主占有: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占有。有3种情况:1.占有人是物的所有人。2.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3.占有人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自主占有=\\有权占有,如偷是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占有人不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占有。(不以据为己有为意思)

无权占有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返还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没有返还费用请求权。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

行为是债或债权的客体,主要的债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为,不作为都可 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种类:

①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又叫不可选择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无选择余地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 ②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

主债: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 从债: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③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意定之债:债的主体,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均由当事人约定。(发生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的发生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发生的原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④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

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又叫可分之债,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 ⑤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

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按照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

按份债权:债权人按照份额分享债权 按份债务:债务人按照份额分担债务 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债权: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 连带债务: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 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1.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种类物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 2.特定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种类物之债中,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悬赏广告,其他事实

债的主体变更:

①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的新当事人

发生原因:意定承受,法定承受

意定承受:债的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债的概括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效力是: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发生债的概括承受。(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效力是:第三人承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②债权转移(债权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对内:主权利和从权力一并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对外: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③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发生的债务人变更。 以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效力: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承担债务的范围:主债务和从债务,保证债务不随主债务转移,除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新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债消灭的原因:

①履行:又叫清偿,债务人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

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免除: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向债务人抛弃债权

混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包括2种: 概括承受: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如相互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个人的的概括承受。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

特定承受: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②抵销: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债务相互充抵,使债务消灭。

按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2种:

法定抵销:按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作的抵销

合意抵销:双方协商,只需满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 ③提存: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或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提存的事由: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内容:受益人应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1.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

2. 受益人为恶意的,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如果原物不存在,应折价偿还。仍不能填补损失,应赔偿。

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

不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事项。2.不能发生债的关系。3.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5.单纯的不作为。

内容:1.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要么不管,管了就要管到底

3.无因管理人不能要求劳动报酬赔偿

合同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律认定为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1.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两种情况特殊:

①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 2.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

保证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主合同变动对保证的影响: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债务转让: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变动: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履行期限变动: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种类:

立约定金: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

成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解约定金: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解除主合同

违约定金: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付双倍返还定金

tip:1.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2.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侵权责任: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归责的一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标准 ①过错责任原则:

⑴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又叫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 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⑵过错推定原则: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行为人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适用:1.医疗机构侵权。2.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损。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人。4.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5.建筑物倒塌。6.堆放物倒塌。7.树木折断。8.地下设施致人损害。9.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叫无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1.产品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动物(非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5.用人单位替代责任。6.监护人对无人,限人的替代责任。7.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8.建筑物倒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方式(单独,合并使用都可):

停止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终止正在进行或延续的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侵害人排除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的事实状态

消除危险:侵害人消除其行为或物件引起的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返还财产: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取得的财产转移给原所有权人 恢复原状: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赔偿损失: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就 赔礼道歉:侵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表达歉意 消除影响:加害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消除

恢复名誉:加害人在侵害的范围内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益: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受到侵害,使其人身权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承担形式: ①替代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4.义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5.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使产品造成缺陷,另一方赔偿后可向此方追偿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第三人过错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 ①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法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超过必要的限度,承担适当的责任 3.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超过必要的限度承担适当的责任 4.受害人同意

5.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扣押义务人的财产或约束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②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2.意外事件:由当事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偶然发生的突发事件。(意外事件并非完全不可预见和不可克服)

3.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第三人存在过错使,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叫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或自己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外:责任主体:接受劳务一方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对内:责任主体:劳务双方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4.网络侵权责任:对发生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过错责任: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过错存在)

6.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设施中,由于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人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损害:过错责任

7.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 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机动车保有人 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的事故:过错推定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错,使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10.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 11.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致害类型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 民用核设施 民用核设施经营者 战争或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经营者 受害人故意 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占有人,使用人 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放射性物品 成损害,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减轻事由)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活动或工具的经营者 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成损害,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可减轻责任。(减轻事由) 遗失,抛弃的高度危险物 所有人 无 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 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无 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无 不能证明对防止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管理人 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区域,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到警示义务,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未作说明是家养动物)

13.物件损害责任:因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①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妨碍通行物致害: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

位或个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堆放物倒塌致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致害:林木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害:窖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

责任。

3.过错责任:

地面施工致害: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承担侵

权责任。施工人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则认为其没有过错。 ②特别规定:

高空抛物责任: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从建筑物中抛物品或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补偿

民法整理 - 图文

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约束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2.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4.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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