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
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12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2〕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动固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扶持发展意见。
一、加大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一)从2013年起,自治区连续3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持续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二)加大各类专项资金投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区供排水管网、净水厂、垃 1 / 2
圾转运站、铁路专用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
示范区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示范区对外连接道路建设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自治区水利厅对示范区引水工程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示范区内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示范区企业税收减免力度
(四)在示范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自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第4至第7年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在示范区投资、合资、合作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六)对示范区内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房产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定期减免。
(七)示范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专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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