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承担
在当前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承担判决实体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就该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何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项
根据建设部____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管理的人。其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行为。所以委托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的代理,也称意定代理。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经理(委托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工程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由项目经理所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在法学上也被称之为代理的外部关系。至于项目经理与相对人之间则基本上无法律关系而言,反在项目经理实施其代理行为过程中有非法侵害相对人情节时,二者之间才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由此可见在一般的合同诉讼中项目经理不具备主体资格,也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
二、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司法实务中有人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损失由项目经理负责”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责任。那么项目经理是否应因内部承包合同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内部承包,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普遍实行的方式之一。内部承包是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例如商业上百货公司把自己的百货店供应站承包出去,建筑企业把自己的项目经理部承包。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发包方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而仅仅是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而企业的财产是承包人对外进行民事交往的一般担保。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表现的突出的就是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肯定是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本人,进行结算的也是建筑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个人。
因此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综上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
三、审判实践遇到的几类案件中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实体的权利义务
(1)拖欠工程款案件
工程款是由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所以主张诉讼权利的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即承包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不能独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来主张追索工程款。其要么在建筑施工企业追索回工程款后,依据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来主张权利,要么和承包方一起做为共同原告来向发包方追要工程款。在那些做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怠于行使追索工程款的权利,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时,项目经理还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以发包方为被告,以施工企业为第三人来直接主张权利,从而通过债的保全来得到债权。
(2)拖欠建筑材料费的案件
在建筑领域如果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来操作,不会出现大量的拖欠材料的案件,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工程款应由发包方及时支付。但因为市场环境的影响,有很多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购买工程材料时拖欠材料商的材料费。而且很多是项目经理在对工程项目施工时,对外采购工程材料而欠的材料费,依据刚才我们分析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这时对外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建筑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本人。当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内部承包合同要求项目经理承担责任时,法院如决定合并审理的可判决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由项目经理对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权利和义务,对于那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者是建筑施工企业出借建筑企业资质由他人来承揽工程所形成的纠纷,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和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及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人依据过错来对外分别承担责任。
四、诉讼中判决项目经理独立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