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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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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5.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其优点和不足之处是什么?

答: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6.社会调整发展的规律性是什么?

答:①每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客观上都要求有相应的、一定的社会调整,这种社会调整措施过多或不足都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②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浑一到分化的过程。③随着社会调整发发展,调整中的社会性因素,人的意志因素的比重呈增长的趋势。 7.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有何特点?

答:①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②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③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④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8.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①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那种社会关系没有财产的不平等,没有阶级的划分;而法则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这是带有阶级性的社会关系。②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了政治上、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③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④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⑤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的生效。 9.法的基本特征(外部特征)有哪些?

答:①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②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③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答:法的本质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法的综合。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潜藏在各种法的现象背后及深处,只有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种法的现象,才能真正认清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某种意志的体现。法既不反映超然于社会之外的神的意志,也不反映全体社会成员 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其特点: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是什么?

答: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12.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是什么?

答:①利益决定着法及其发展。第一,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第三,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②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第一、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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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益与法的实现的关系如何?

答:①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是法发挥作用的基础;②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14.法的价值的分类如何?

答:①法所中介的价值。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法的确认性价值;法的分配性价值;法的衡量性价值;法的保护性价值;法的认识性价值。③法的本身的价值。包括: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法有使社会稳定的价值;法的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1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的关系各如何?

①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反对任意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②法所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秩序,是维护统治阶级行为自由和纪律的秩序。③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的“正义”。

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在具体情况下,它们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必须注意协调这些矛盾。

16.如何认识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如何正确认识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法应如何协调这一关系?

答:公平、正义实际上都是体现一定利益的主张,讲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如何满足的问题。因此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实际上讲的是不同利益的协调。

在社会主义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最正义的制度。人们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平和利益是统一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还存在,多种、多元利益之间的差异还存在,人们对利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会使利益关系发生更多更大的变化。因此,正义和利益在同一个基础上也存在着矛盾。

社会主义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想,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社会主义法兼顾公平与效益,实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从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兼顾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与多数利益;在兼顾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采取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最根本的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17.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什么区别?

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加以划分的类别。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就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则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进行的划分。属于同一法系的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也可以是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18.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原因是什么?

答:①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包括法律制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

19.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答: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制度内部诸因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的内在和谐一致被打破,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及法律意识之间产生矛盾。 20.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继承性和法律移植问题?

答:①由于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和法律制度的相互独立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代替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取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法律制度的继承性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表现在法律规则方面,有的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有的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对立的。法的阶级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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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经济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继承的;而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的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既不可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②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移植(即法律移值)是法律制度相对独立性的又一表现。当代世界法律制度,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同一法律集团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吸收、借鉴的现象。

法律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因为在当代世界,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往往会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这样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处理同类问题上的法律手段。 21.封建制法有哪些特征?

答: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 22.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反对封建特权,宣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主张契约自由;④主张法治原则。

23.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新变化?)

答:①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②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相联系,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从注意“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目的和政策为依据。③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④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⑤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社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多。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⑦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解决“法律爆炸”的问题,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⑧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2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①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②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③正确认识和处理摧毁旧法体系同批判继承旧法的关系。 25.为什么说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答:①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不可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为资产阶级政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它以巩固其经济基础,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目的,而在本质上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②工人阶级只有通过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社会主义法。

26.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何在?

答:①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社会关系、生产力等因素的连续性决定了调整方面的连续性,这是法的继承性的基本依据。

②法有自身演变的特殊规律性、独立性。法律文件的成就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吸收,并得以继续发展。③法律调整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与该社会的整个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 27.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继承性的根据是什么?

①社会主义经济是在旧的生产方式所提供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下形成的,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从而使新旧经济关系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连续性。因此,反映并决定于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法与旧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②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上层建筑中的许多因素对法的发展起着一定作用。任何一种经济基础的内容和要求转化为法和法制观念,那必须经过法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的思维加工和创作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前人关于法和法学的优秀成果。③旧法中包含某些具有历史进步性和科学性的思想资料;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都要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这些内容社会主义法律都可以批判地加以继承。 28.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继承性与阶级性?

答:①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摧毁旧法统。旧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旧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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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制度内,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可能得以充分实现,对旧法体系的保存,就等于承认和肯定被推翻的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合法性。②社会主义法同样也具有继承性,它也有必要继承以往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成果。③社会主义法律要坚决摒弃旧法中压迫劳动人民的社会政治内容,而对专门法律内容则可以选择地批判继承,对旧法的社会政治内容中包含的一些民主性、进步性、科学性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广大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斗争所争取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及相应的法律措施,不能简单地抛弃,而应批判的吸收。④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与其阶级性并不矛盾。在分析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继承性的关系时,要首先认清法的阶级本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对旧的法律制度的批判和继承取得良好效果。但不能以阶级内容的对立而否定继承的必要性,拒绝吸收旧法中的合理、进步成分。 29.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③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新民主主义法的继承和发展。 30.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答: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也要反映工人阶级最亲密的同盟军——农民的意志。它还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总体,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时社会主义法律还反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②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不是这些阶级、阶层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常的领导人,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③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同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机构实行各种民主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反映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④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阶级结构决定的。我国现在存在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结构。这种结构同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有着不同的性质,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占有绝对优势,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种经济结构相适应,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三支基本力量。此处,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只有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是人民的敌人。正是由于这样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答:①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使命是建立、调整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②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一,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积极能动性反作用于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是根据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要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第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在社会主义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此也必须调整好重要的是政治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必要的社会稳定。第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关于保护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合法存在的规定,都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服务的。第五,社会主义法律也是用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③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讲,执行着比任何剥削阶级法都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32.“一国两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①一个国家、一个中国是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只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②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两制”,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③两制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互不搞敌对,而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发展。 33.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出现的“一国两法”,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类似情况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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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解放前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在产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等方面都有重大不同。①解放前一个中国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局面,是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与国民党旧政权对立、斗争的产物,是以两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实行“一国两制”下一国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是通过协商以法律方式解放祖国统一的创举。②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只在解放区生效,且不为当时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所允许,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仍居主体地位。而实行“一国两制”后,作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和平统一祖国,解放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不变,这些原则已获得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护。③解放前一个中国中出现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两种制度的一种敌对关系,其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而“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国际国内具体条件的变化,已不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的关系,而转化为可以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34.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 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台湾只能是中国的一部分;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也不变;意味着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35.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民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又是国家的主人,就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处理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时,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任意禁止或命令,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权谋私。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权利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义务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只尽义务的一致性,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不承认身份的特权),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36.社会主义法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是什么?

答:①为改革开放指明方向,明确各项改革的任务、原则、方法、步骤等,促进改革进程;②巩固改革成果,制裁破坏改革的行为;③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7.社会主义法是如何调整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答: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着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法律中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医疗保健、伤亡事故及工作时间的规定,就是通过保护劳动者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我国法律中关于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科研规程、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规定,都是为了人们正确运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充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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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库

答: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5.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其优点和不足之处是什么?答: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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