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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与2000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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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与2000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4班 G201404013 罗宁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修改之后,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局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的增加,集装箱运输以及滚轮运输等运输方式的广泛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以及一系列的新公约,协定的签署,并且2000版的解释本身也有许多模糊之处。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为了应对以上新形势和变化,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和补充,最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2000版的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以往的版本。只是要注意不同版本中的贸易术语的权利义务的区别。

但是,相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2010版更加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所以2010版更受到国际与国内贸易合同的青睐。

1. 2010版与2000版比较 1.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2000版的贸易术语一共有13个,分为4组,即C组、D组、E组、F组,其中C组包括CIF、CIP、CFR、CPT,D组包括DES、DEQ、DDU、DDP、DAF,F组包括FOB、FCA、FAS,E组仅有一个,即EXW。

2010版的贸易术语一共有11个,而且分组方式也与2000版的不同,2010版的是按运输方式分类的。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或者非海运,主要有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其中术语适用于完全没有海洋运输的情况,只要卖方交货的地点或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在船舷之前。[1](姜宏)第二种是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包括FOB、FAS、CFR及CIF四种术语,其他交货地点及货物运抵地点都是港口。

这个变化使得贸易术语更加简洁,而且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数量的减少而减少,反而更加丰富了双方的权义,同时也对风险转移的时刻更加明确。这是贸易术语结构变化的最明显的优势。

[1]

姜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解析[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1(4).

1.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1](朱念)

与2000版的相比,这个变化就更加突出了2010版的优势,因为2010版从贸易的实际需求出发,满足了当今国际贸易中的需求,为买卖的双方提供了便利和明确的标准。合同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对每一个贸易术语所包含的内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一目了然,这样,在贸易中就节约了许多时间和成本,也就更加有利于加速贸易的发展。

1.3 新增的DAT和DAP

2010版增加了DAT和DAP,DAT即卖方要承担把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且将货物卸下,这是所有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DAP即卖方需要把货物运至目的地,但是并不要求将货物卸下。

新增这两个贸易术语,出发点是为了船舶管理方分清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到底是如何安排的,弄清买卖双方对已到港口的货物的风险承担方式,有助于避免如今频繁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2000版毕竟达不到如今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此次2010的修改就这方面进行了修改。 如果合同双方要避免以上的问题,就可以选择DAT或者DAP。但是2000版中没有一个术语有此项功能。

1.4 “船舷”的变化

2000版中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分界线的,但是,这种以一条假想的垂直线为风险转移分界线的方法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如今运输方式越来越多,集装箱的使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惯例,一个集装箱里装的可能有几个买家的货物,而且货物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如果集装箱在经过船舷时,因操作失误或者绳索断裂造成损失,无法判断箱内的卖方货物是否已经越过船舷,这样也就很难判断风险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来承担。其次,船舷以及垂直线过于抽象,当在接近这一分界线的地方发生货损,很难判断和证明货物是否已经 [1]

朱念.《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6):012.

越过船舷,进而给风险承担的判断带来很大的困难。再次,如果在货物的装船过程中,货物遭受了损害,比如由工人操作不当所致的损害,不论合理与否,船运公司一般不会签发“清洁提单”,而只会签发“不清洁提单”,则银行会拒收。虽然风险转移不会影响货款的请求权。最后,货物虽然在越过船舷之后且装运完毕之前发生了货损,此时风险已经毫无疑问的转移给了买方,但是,一般情况下,买方离装运港较远,无法及时参与索赔的调查取证,造成货损索赔的不便。

2010版删除了“船舷”作为风险转移分界点,以“货物置于船上”取而代之,优点主要有四点。第一,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当今商业的发展,而且也避免了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第二,“将货物置于船上”比“货物越过船舷”更能体现卖方交货的完整行为,不会人为地将整个装运的连续过程割裂开来。[1](张丽英)第三,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成为“货物置于船上”,这就延长了卖方承担风险的时间,这样就要求卖方在装货时更加谨慎小心,与之前的“越过船舷”相比,更加有利于交易中的安全性。第四,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发生货损,卖方应承担风险,买方没有付款的义务,避免出现卖方持不清洁提单无法收取货款的情况,而且卖方离装运港近,方便与保险人共同调查取证进行索赔。

但是,这个修改也有不足之处,对卖方而言承担风险的时间更加长了,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买方要求选择2010版的,那么卖方应该仔细斟酌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此外,虽然2010版的修改使得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改为货物置于船上,但是置于船上也有很多种方式,比如平仓和理仓。2010版的修改并没有具体到哪一步算是风险转移,只是删去了之前的抽象的垂直线的概念,虽然目前通说认为“货物置于船上”是指全部货物都装到船上,不包括平仓和理仓,但在贸易过程中仍然会产生纠纷,关于这个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

1.5 连环贸易下卖方义务的简化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通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中,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运送货物,而是设法获取货物。在2010版中,对连环贸易模式下的卖方义务做了细分,在FAS、FOB、CFR、CIF的使用指南中规定,“卖方应将货物运到船边/在船上交付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在CPT和CIP的A3a运输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FAS的A4交货中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方式交货: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的货物的方式交 [1]

张丽英,刘佳.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新发展及其背景[J].法制研究,2012(7):103-109.

货。

“取得”以某种运输方式装运的货物,指的是,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付的货物或者与货物有关的凭证,取得这些凭证实际是为了其所代表的权利,比如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卖方取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权出售货物,即对货物的所有权是没有瑕疵的,而并不是简单的占有或者控制,这些简单的行为并不能表示卖方已经完全享有这些货物,所以后续会发生很多纠纷,所以这里强调了“取得”的真正的法律意义。举例而言,在中间商卖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使该货物已经由其安排的承运人控制或者占有,最初的卖方仍然可以要求其返还货物,中间商并没有获得出售该批货物的权利,这种转售合同不能延续销售链条。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象征性交货中,卖方都可以用“取得”这种方式来完成交货,比如CPT、CIP、CIF的A8交货凭证就有不同的规定,运输凭证必须载明合同中的货物,并且要求签发日期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如果已经约定或者依照惯例,此凭证也必须能使买方在指定目的地向承运人取货,并能使买方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向下家买方转让或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货物。

在连环销售中确定了“取得”的法律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风险何时转移。根据2010版的规定,风险自交货时转移,但是在连环贸易中,中间商作为卖方通过“取得”的方式完成交货,风险是自装运上船还是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则没有定论。根据《CISG》的规定,在途货物的销售,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是在实践贸易中,买方对于运输的货物的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如果发生一些例如海水侵蚀、腐烂等难以查明具体发生时间的原因,就很难将风险归咎于买方或者卖方了。而且,现在集装箱运输普遍使用,发生在箱内的货损就更加难以确定时间了。但在实践中,最终都是由最后的买方来承担风险的,这样的操作对于最后的买方显然是极不公平的。[1](张丽英)

虽然2010版关于连环贸易的解释仍然存在缺陷,但是相对于2000版而言,的确弥补了许多不足,其不足之处只能通过下次的修改来弥补。

1.6 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外的贸易

国内贸易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情况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因为国际贸易如火如荼的发展,国内贸易也已经开始适用贸易术语。而且,国际贸易术语也在逐渐完善,国内的一些贸易中,会出现EXW、CFR、FOB等术语,尤其是出口商和生产型企业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大 [1]

张丽英,刘佳.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新发展及其背景[J].法制研究,2012(7):103-109.

都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而且考虑到一些国土面积比较大的国家,比如俄罗斯、中国、美国等,国内贸易的距离有可能比国际贸易的距离还要远,所以这些国家的国内贸易更加喜欢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2010版修订的时候,考虑到了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减少适用的障碍,主要就是为了一些国内贸易距离较大的国家而设计的。2010版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其次,如果国内贸易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那么就不用考虑出关和进关了,因为这一点,原术语中涉及进出口手续的,均在术语前面加了“在适用时”的前缀,以区别于国际贸易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只有在进出口手续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经过这个修改,国内商人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就更加便利了。

2010版同时适用国内与国际贸易,这也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联系更加密切的迫切需要,2000版之所以没有规定这一点,也是因为当时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关联并不是十分紧密,但是随着这十多年的发展,这个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了,所以这次修改是一个相当贴近现实状况的修改。

1.7 2010版进一步认可了电子通讯方式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习惯性做法,电子单据已经逐步取代了纸质单据。2000版中只是提及这一做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而2010版正式做了规定,这也说明电子信息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有多大。

这一规定,就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利,双方可以通过e-mail 就签订电子合同,大大减少了双方的签约成本,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2010版的修改处处体现了国际贸易与时代发展的结合,国际贸易要和国际潮流相一致,不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2000版之所以有许多缺陷,并不是其本身解释的时候不到位,而是时代的发展使得2000版不能完全融入于现代社会,所以2010版才会应运而生,我们可以看到,以后的十年里,国际贸易会更加频繁,问题也就会突出,这时候2010版术语解释有可能就会落后于现实的贸易情况,到时仍会进行修改,所以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2 使用2010版应注意的问题 2.1 2010版只适用于买卖合同

如今的国际贸易并不是简单的一份买卖合同就能完成的,还需要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其他有关的合同。也就是说2010版的贸易术语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

2010版与2000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比较研究

2010版与2000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比较研究经济法4班G201404013罗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修改之后,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局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的增加,集装箱运输以及滚轮运输等运输方式的广泛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以及一系列的新公约,协定的签署,并且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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