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16-0206-2013-01024 发布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类:工程建设 发文日期:2013-10-25
名 称: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闽建建[2013]40号
主题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1 文号:闽建建[2013]40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2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省厅组织省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编写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 附件:《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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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doc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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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设备购置与租赁????????????????????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录:
设备安装与拆卸????????????????????5 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 设备使用与检查????????????????????9 设备保养与修理????????????????????11 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13 设备资料管理?????????????????????13 设备报废与处置????????????????????14 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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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 设备购置与租赁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第七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精神,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起重机械(见第九条)。
第八条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和《关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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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2013年4月1日起,我省各设区市城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2014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第九条 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175号)文规定,必须按照出省行业确认的应具备基本条件,取得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表2-3)。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和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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