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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13-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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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13-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rchitectural glass JGJ 113-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13-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材料及选择; 5.建筑玻璃抗风压设计; 6.建筑玻璃防热炸裂设计与措施; 7.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 8.百叶窗玻璃和屋面玻璃设计; 9.地板玻璃设计; 10.水下用玻璃设计; 11.U型玻璃墙设计; 12.安装。

本规程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U型玻璃设计与施工;

2.增加了Low-E玻璃、光伏构件用玻璃、室内饰面玻璃应用相关技术要求;

3.修订完善了栏板玻璃和术语等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一号;邮政编码:100024)。

1 总 则

1.0.1 为使建筑玻璃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用美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玻璃的设计及安装。

1.0.3 建筑玻璃的设计及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玻璃 architectural glass应用于建筑物上的玻璃统称。 2.0.2 玻璃中部强度 strength on center area of glass荷载垂直玻璃板面,玻璃中部的断裂强度。

2.0.3 玻璃边缘强度 strength on border area of glass荷载垂直玻璃板面,玻璃边缘的断裂强度。

2.0.4 玻璃端面强度 strength on edge of glass荷载垂直玻璃断面,玻璃端面的抗拉强度。

2.0.5 单片玻璃 single glass平板玻璃、镀膜玻璃、着色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玻璃等的统称。

2.0.6 有框玻璃 framed glazing被具有足够刚度的支承部件连续地包住所有边的玻璃。

2.0.7 玻璃板自由边 free edge of glass没有被具有足够刚度支承构件包住的玻璃边。

2.0.8 室内饰面用玻璃 facing glass in room固定在室内墙体上的建筑装饰玻璃。

2.0.9 屋面用玻璃 roof glass安装在建筑物屋顶,且与水平面夹角小于等于75°的玻璃。

2.0.10 地板玻璃 floor and stairway glazing作为地面使用的玻璃,包括玻璃地板、玻璃通道和玻璃楼梯踏板用玻璃。

2.0.11 U型玻璃墙 U glass wall由U型玻璃构成的墙体。 2.0.12 前部余隙 front clearance玻璃外侧表面与压条或凹槽前端竖直面之间的距离。

2.0.13 后部余隙 back clearance玻璃内侧表面与凹槽后端竖直面之间的距离。

2.0.14 边缘间隙 edge clearance玻璃边缘与凹槽底面之间的距离。 2.0.15 嵌入深度 edge cover玻璃边缘到可见线之间的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荷载及其效应

3.1.1 作用在建筑玻璃上的风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3.1.2 建筑玻璃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根据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按下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0;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R——玻璃强度设计值。

3.1.3 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df——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

[d]——玻璃板挠度限值。3.1.4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且建筑玻璃的最大许用跨度可按本规程第5.2节的方法进行计算。 3 基本规定 3.1 荷载及其效应

3.1.1 作用在建筑玻璃上的风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3.1.2 建筑玻璃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根据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按下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0; 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R——玻璃强度设计值。

3.1.3 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df——玻璃板在荷载按标准组合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 [d]——玻璃板挠度限值。

3.1.4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且建筑玻璃的最大许用跨度可按本规程第5.2节的方法进行计算。 3.2 设计准则

3.2.1 建筑玻璃强度设计值应根据荷载方向、荷载类型、最大应力点位置、玻璃种类和玻璃厚度选择。

3.2.2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建筑玻璃应进行玻璃热工性能计算。玻璃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玻璃遮阳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执行。

3.2.3 设计使用中空玻璃时,宜进行玻璃结露点计算,计算方法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4 材料及选择 4.1 玻 璃

4.1.1 建筑物可根据功能要求选用平板玻璃、超白浮法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光伏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U型玻璃和电致液晶调光玻璃等。 4.1.2 建筑玻璃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平板玻璃》GB 11614

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 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 4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 15763.4 5 《半钢化玻璃》GB 17841 6 《中空玻璃》GB/T 11944

7 《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8 《镀膜玻璃 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9 《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GB 29551

10 《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GB/T 29759 11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 455 12 《真空玻璃》JC/T 1079 13 《压花玻璃》JC/511

14 《建筑用U型玻璃》JC/T 867 15 《电致液晶夹层调光玻璃》JC/T 2129 16 《超白浮法玻璃》JC/T 2128

4.1.3 用于门窗幕墙的钢化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 455标准规定。 4.1.4 建筑玻璃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g——建筑玻璃强度设计值(MPa); c1——玻璃种类系数; c2——玻璃强度位置系数; c3——荷载类型系数; c4——玻璃厚度系数;

f0——短期荷载作用下,平板玻璃中部强度设计值,取28MPa。 4.1.5 玻璃种类系数应按表4.1.5取值。

4.1.11 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玻璃种类确定。 4.1.12 对建筑玻璃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应选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对玻璃热工性能要求或对中空玻璃表面变形要求较高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三玻两腔中空玻璃,两侧玻璃厚度不应小于4mm,厚度差不

宜超过3mm,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宜小于9mm。

2 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其镀膜面应位于中空玻璃空气腔中。当另外一片采用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其镀膜面应位于室内侧。

3 可充惰性气体,但中空玻璃间隔条应采用连续折弯且对接缝处做密封处理。

4 采用暖边间隔条。

5 当中空玻璃制作与使用地理位置有较大气压变化时,宜采用呼吸管平衡装置,且在使用地对呼吸管做封闭密封处理。 6 中空玻璃可采用毛细管技术。

4.1.13 光伏构件所选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玻璃应选用超白玻璃,超白玻璃的透光率不宜小于90%。 2 背板玻璃应选用均质钢化玻璃。

3 面板玻璃应计算确定其厚度,宜在3mm~6mm选取,其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程式(4.1.4)计算,玻璃厚度系数c4取1.0。 4.2 玻璃安装材料

4.2.1 玻璃安装材料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 2 《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3 《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胶》JC/T 484 4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胶》JC/T 485 5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6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 12002

7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8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

9 《建筑门窗幕墙用中空玻璃弹性密封胶》JG/T 471 10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4.2.2 支承块宜采用挤压成型PVC或邵氏A硬度为80~90的氯丁橡胶等材料制成。

4.2.3 定位块和弹性止动片宜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成。 4.2.4 玻璃安装材料应与玻璃及周边材料相容。 5 建筑玻璃抗风压设计5.1 风荷载计算

5.1.1 作用在建筑玻璃上的风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风荷载设计值(kPa); wk——风荷载标准值(kPa);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5.1.2 当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结果小于1.0kPa时,应按1.0kPa取值。

5 建筑玻璃抗风压设计 5.1 风荷载计算

5.1.1 作用在建筑玻璃上的风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风荷载设计值(kPa); wk——风荷载标准值(kPa);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5.1.2 当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结果小于1.0kPa时,应按1.0kPa取值。

6.2 防热炸裂措施

6.2.1 建筑玻璃安装时,不得在玻璃周边造成缺陷。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的玻璃,应对玻璃边部进行精加工。6.2.2 建筑玻璃内侧窗帘、百叶窗及其他遮蔽物与玻璃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

7.2 玻璃的选择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8mm的钢化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夹层玻璃;

2 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7.2.6 室外栏板玻璃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且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规定。

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7.1.1-1和表7.1.1-2的规定;

2 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 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 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7.3 保护措施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 屋面玻璃

8.2.1 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或雨棚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8.2.3 当夹层玻璃采用PVB胶片且有裸露边时,其自由边应作封边处理。

8.2.4 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8.2.5 不上人屋面的活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1kN的活荷载标准值; 2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或等于30°的屋面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0.5kN的活荷载标准值。

8.2.6 当屋面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集中活荷载应只作用于中空玻璃上片玻璃。

8.2.7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且最大应力不得超过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8.2.8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程式(4.1.4)计算,也可按本规程表4.1.9取值。

8.2.9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其自重下的挠度不应影响排水。 9 地板玻璃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地板玻璃宜采用隐框支承或点支承。点支承地板玻璃连接件宜采用沉头式或背栓式连接件。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9.1.3 楼梯踏板玻璃表面应做防滑处理。

9.1.4 地板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机械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9.1.5 地板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且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6 框支承地板玻璃单片厚度不宜小于8mm,点支承地板玻璃单片厚度不宜小于10mm。

9.1.7 地板玻璃之间的接缝不应小于6mm,采用的密封胶的位移能力应大于玻璃板缝位移量计算值。

9.1.8 地板玻璃及其连接应能够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9.1.9 地板玻璃承受的风荷载和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地板玻璃不应承受冲击荷载。 9.1.10 地板玻璃板面挠度不应大于其跨度的1/200。

9.1.11 地板玻璃最大应力不得超过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玻璃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程式(4.1.4)计算,也可按本规程表4.1.9采用。

11 U型玻璃墙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U型玻璃,其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用U型玻璃》JC/T 867优等品的规定,且应进行钢化处理。

11.1.2 对U型玻璃墙体有热工或隔声性能要求时,应采用双排U型玻璃构造,可在双排U型玻璃之间设置保温材料。双排U型玻璃可以采用对缝布置,也可采用错缝布置。

11.1.3 采用U型玻璃构造曲形墙体时,对底宽26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2000mm;对底宽33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3200mm;对底宽500mm的U型玻璃,墙体的半径不应小于7500m。

11.1.4 当U型玻璃墙高度超过4.5m时,应考虑其结构稳定性,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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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13-20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ofarchitecturalglassJGJ113-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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