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
作者:刘清华 熊玉先
来源:《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7年第04期
〔摘 要〕 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封建思想的历史惯性、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角色转变不及时等原因,中国共产党内部出现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但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迅速采取了有力的应对措施,并积累了一些反腐经验:党中央旗帜鲜明高压反腐,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合力作用,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从而为执政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反腐败;领导干部;建国初期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7)04-010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面临着国民党留下的千疮百孔的国家混乱局面需要建设,同时还面临着共产党内部一些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当时出现这些贪污腐败问题的主要根源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角色转变不及时,“许多地下干部来不及思想准备与政策教育,来不及纠正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脱离群众的游击作风”;[1]党员人数激增,教育不及时造成良莠不齐;社会意识的滞后性,封建腐朽思想依然在起作用;官僚主义的兴起和资产阶级的侵蚀。中国共产党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以应对,为此后的执政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党中央旗帜鲜明高压反腐,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取得反腐败胜利的可靠保障。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坚持强硬反腐的态度促进反腐败工作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他指出: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2]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不仅提出方针,而且亲自督办;不仅提出任务,而且交代办法。在‘三反’运动紧张的日子里,他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听取我的汇报,甚至经常坐镇中纪委,参加办公室会议,亲自指点。有毛主席的亲自直接指导、督促和撑腰,我们的工作也就好做了,而且做得很起劲。”[3]反腐的坚定立场不仅昭示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更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赢得了民心,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一)严惩刘青山、张子善,对高干腐败绝不姑息
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他告诫即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不及时清除党内的“蛀虫”,那么革命先辈用血和生命铸就的伟大基业很可能一朝崩溃,甚至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他明确指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4]但是偏偏有那么一些人,自恃有功,认为完成了革命任务就应享福,他们禁不住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以及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沦为国家的罪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大案。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大贪污案件,党和国家并没有不知所措,更没有包庇纵容。1951年12月下旬,华北局通过河北省委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两犯量刑的意见。结果是:绝大多数人同意判处刘、张二人死刑。党中央、毛泽东看到上述材料,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3]时任天津市委书记的黄敬,考虑到刘、张二人在战争年代确实做出过突出的贡献,遂向毛泽东求情,希望网开一面。毛泽东的回复耐人寻味,同时又值得深思:“正是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3]面对这些高级干部的腐败问题,党和国家并没有将他们的功劳拿来“做交易”。功是功,过是过。功不能代替过,功当然也不能抵过。任何党员干部,只要触犯法律法规,损害人民利益,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中央下决心枪决刘、张二人的目的,就是对腐败的高级干部杀一儆百,避免其他党员干部犯类似的错误。 (二)反腐全面展开,成效显著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毛泽东明确指出: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5]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转批了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次日,中共中央就颁布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此后,反贪污成为中央开展的“三反”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12月8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三反斗争必需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指出“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2]1952年1月4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指出:“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和同情。”[2]可以说党和国家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是及时的、有效的。据统计,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为383万多人(为包括军队的数字)。经核实,贪污1000万元(旧币1万元等于新币1元,下同)以上的共10万余人,贪污的总金额达6万亿元。对有严重贪污行为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3] (三)既打“老虎”,也拍“苍蝇”
中共中央不仅对贪污的“大老虎”进行打击惩治,形成震慑,而且还对基层存在的“苍蝇”进行整治,因为基层干部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涉及到群众直接利益。基层党员干部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拍蝇”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全国县级(只含部分县级)以上单位(不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约为383.6万人,共查处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120.3万人,占参加运动人数的31.4%。其中共产党员约为19.6万人,占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总人数的16.3%。”[6]
经过党和国家的不断努力,建国初期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减,促使党的领导干部时刻提醒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不能丢,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滥用,党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不能抹黑。
二、发挥多种监督主体的合力,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监督是防止腐败和反对腐败的有效武器。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因此,反腐败必须将全社会的力量动员起来。1956年9月,党的八大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应来自多方面,既要有来自权力主体内部不同层次的监督,又要有来自权力外部的监督。[7]这种全方位的监督理念,在党的民主监督发展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党内监督
建国初期,党中央已经意识中共执政后某些党员干部可能出现贪图享乐不思进取等观念,因此开始进行防腐败制度建设,在党内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检查党的组织、干部党员是否违反党纪、党性,审查并决定其违犯纪律的处分。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委干部有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7200多人。[8]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過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各级党委又相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对监察机构的设置、任务、职权和领导体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1949年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不断清除藏匿在党内的变质腐化分子,在“三反”运动中的作用尤为明显:揭露出大量违反党规党纪的案件。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华北、东北、西南、西北等地区参加‘三反’运动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总人数的16.5%。地方县委以上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上撤职、撤职查办、逮捕法办的处分者共4029人。从职务上看,其中有省委或相当于省委者25人,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