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
第二章 现场执法准备
第四条 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证件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二)取证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
第五条 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主动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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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笔录;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三章 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第七条 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二)检查四周情况。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
(三)检查生产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设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物产生的工艺设备是否发生改变;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判断是否停产、试生产(运行)、正式生产(运行)。
(四)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得到有效处理,生产场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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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三)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检查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和批复文件;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一致,包括建设性质、内容、规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二)检查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生态类建设项目是否委托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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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中要求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签订施工合同、设计方案、施工计划等。
(四)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对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固废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十条 检查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是否按时申领、年审、更换排污许可证,是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检查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时缴纳排污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 检查限期治理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排污情况,监督检查实施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排污单位落实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二)检查相关的环保专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环保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检查污染源环保档案建设是否规范健全。 (四)检查排污单位应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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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保事故发生时生产废水、消防废水等进入事故应急池,相关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审批情况。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是否超过批准的期限;试生产(运行)到期前是否已经提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延期竣工环保验收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台帐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检查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试生产(运行)台帐,每日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检查排污口设置情况。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预留的监测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建立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检查是否建立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风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检查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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