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几月开始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几月开始_2024——202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颁证实施方案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 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 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 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 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 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11〕 178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 2012〕 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 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 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 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 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 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 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 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 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 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 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 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 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 果张榜公示。
(三) 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 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对没有国有土 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 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 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对已取得房 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 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 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在县城 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 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 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