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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名具有连续五年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经历的作业人员。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复核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省建设厅监制。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规则(附件3),生成证书编号,并在证书上加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的操作类别包括
(
一
)
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
索
工
: ;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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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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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后应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换领新证。使用期内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应进行延期复核。在使用期内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附件4)。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资
格
证
书
。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
(
一
列)
身
份
材证
原
件
和
料复
印
件
: ;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和有效工作时
间
证
明
;
(五)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三)1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 (四)2
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足6
个月;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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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延期复核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四章 从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本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年
度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第二十二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的25日向省建设厅报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信息汇总
表
(
附
件
5
)
。
第二十三条 自 7月1日起,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须携带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运行,用人单位应安排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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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未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
按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
制
度
;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
作
业
条
件
;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
间
不
少
于
24
小
时
;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在其管理档案中记录操作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
合
格
,
方
可
独
立
作
业
。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由用人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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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记录其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特种作
业
人
员
违
章
作
业
。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得
少
于
24
小
时
。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资格
证
书
: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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