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规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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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建筑工地其它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
((
一二
))
建建筑筑起起重
信重
号机
司械
索司
工机
; ;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
料
提
升
机
。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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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
理
工
作
。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七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并经过网站、新闻媒体或文件向社会公布考核科目、报名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
项
。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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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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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
)
初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
(四)符合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
)
,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登记表;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三四
))
身初
份中
证及
原以
件上
及学
复历
印证
件明
; 。
第十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发准考证。准考证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制作、验印。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附件2),须经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后审核批准,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培
训培
训质机
量构
进应
行当
具
监备
督以
检下
条查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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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
(二)具有从事本工种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须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租用场地的,应与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并
明
确
相
关
事
项
;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本工种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训教师需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操作实践经验; (四)能正确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定期组织。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结束,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并组织合格人员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当日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于当日申请补考一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具备必须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每个考核组至少要有一名相应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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