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增强住宅区的物业治理,保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爱惜业主、利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依照《浙江省住宅区物业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必然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衡宇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利用人能够依照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非业主利用人委托物业治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保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平安、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治理,并为业主、非业主利用人提供相关效劳。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治理效劳
的法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治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治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由全部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有拥有投票权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衡宇所有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局,下同)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召开,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治理方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样每一年召开1-2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能够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利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治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治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部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应当保护全部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依照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能够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治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定、变更、终止物业治理委托合同; (三)监督检查物业治理经费的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