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3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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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管理政府性基金票据。 2 / 3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
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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