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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
之一委员会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
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当事选通知委员会成员讨
论的议题,并事先告知有关情况,有书面材料的,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执行秘书)代替。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
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
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
向全体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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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负责。
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表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下列
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
公约和本章程。
2.有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能力;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
会上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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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因将自己的物业出售、交换、
赠予他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
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受其辞职的,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离任的3
日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帐薄及有关的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合
同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维修基金的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案; 6.督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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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1.参加委员会会议;
2.参与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3.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4.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
工作;
5.提出建议和意见;
6.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业主的财产和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挪用属于全体业主共
有的维修基金及其他资金,不得将上述资金借贷他人,也不得以上述资金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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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委员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造成业主共同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财物来源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开支范围:(列明开支事项,如
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费用,必要的办公费,有关人员的津帖等)。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每三个月公布
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其他财物(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规定维修基金的管理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代表大会
占全体业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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