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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即自力救济),也可以依靠其他主体维护其权益(即他力救济)。后者可根据被请求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仲裁和调解援助也是为受害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及其他咨询的辅助救济方式。
当企业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外遭受侵犯时,也可请求外国法院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即知识产权的海外执行)。具体而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下列救济措施。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即企业自行采取措施,要求涉嫌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为。
例如,商业秘密所有人在被人破坏保密措施致使部分商业秘密被窃取以后,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止商业秘密继续被人窃取的行为;
或者软件所有人发现自己软件被人非法下载后,采取技术保密措施,防止继续被人非法下载等。
除此之外,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也可以看作是自力救济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警告函或律师函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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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救济
企业也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是司法救济。
企业既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在涉嫌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向检察机关举报。
司法救济中,法院是中立的第三方,其裁判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3、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即企业请求涉嫌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比如:
① 请求当地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
② 请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商标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③ 请求当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④ 请求当地的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调解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等。
4、海关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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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讲,海关执行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因为海关也是我国的行政机关。这里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海关救济在客体、执行主体和流程方面具有特殊性。
我国海关对以下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已授权的专利;《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与中国签订有相关协议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
海关保护可由海关根据申请进行启动或由海关依职权自行启动。海关根据申请启动,是指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其所发现的涉嫌侵权货物采取予以扣留的措施。海关依职权自行启动,是指在权利人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前提下,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权货物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5、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员的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讲,其优势主要体现在能更多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序比较快捷、方便,而诉讼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更完善、判决更权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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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解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调解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一般只对民事争议、经济争议适用。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
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或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除仲裁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对于调节的结果表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争议的诉讼活动及结案方式。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通过调解结案,如合同代位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等都不能调解。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案件即告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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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7、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维权援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而是具有“援助”性的,帮助当事人选择为当事人提供信息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辅助性救济方式。
早在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开始在地方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开通了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热线电话“12330”,作为全国统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将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援助请求,以及其他需要援助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维权援助中心接收举报或投诉案件后,将及时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转送,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企业认为自己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也可以拨打“12330”进行投诉。
8、知识产权的海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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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市场被侵犯,企业应当积极在海外执行知识产权,确保本企业的利益不在海外流失。相比在我国国内提起法律措施来说,在国外提起诉讼通常成本更高、耗时也更多。
在国外发起法律行动时,需要面对如下问题:语言上的障碍;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不足;需要聘请当地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同;生疏的商业环境;某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便在某一个国家成功执行了知识产权,也不能保证在其他国家能够取得同样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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